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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16W/2017-02570 | 文號 | 麗司〔2017〕47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17-11-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管理辦法》、《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實施意見》之規定,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明電〔2017〕4號)要求,我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的梳理,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說明:
(一)是否調研論證。(是)
(二)是否公開征求意見。(是)
(三)是否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是)
(四)是否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是)
(五)是否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是)
(六)是否簡化制定程序。(是)
二、需要重點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以下9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1.《麗水市非監禁刑罰社會調查評估辦法》(麗司〔2010〕13號)、2.《關于開展“防脫管、防漏管、防嚴重再犯罪”專項活動的實施意見》(麗司〔2013〕16號)、3.《麗水市公職律師管理暫行辦法》(麗司〔2010〕59號)、4.《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麗司〔2014〕53號)、5.《麗水市司法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試行)》(麗司〔2010〕51號)、6.《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人民調解案件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麗司〔2015〕37號)、7.《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09〕55號,統一編號:ZJKC01-2009-0002)、8.《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麗政辦發〔2016〕124號,統一編號:ZJKC01-2016-0024)、9.《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關于法律服務監管隨機抽查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司〔2016〕72號,統一編號:ZJKC11-2016-0001)。
(二)以下7個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廢止或失效:1. 《麗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辦法》(麗司〔2010〕22號)、2.《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麗司〔2013〕26號)、3. 《關于印發《麗水市第一屆“綠谷名律所、綠谷名律師、綠谷律師新秀”評選活動方案》的通知》(麗司〔2014〕41號)、4. 《麗水市司法局人民調解中心調解辦法(試行)》(麗司〔2010〕38號)、5. 《關于執行行政審批事項及其審批規范的公告》(麗司〔2013〕66號)、6. 《關于公布麗水市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麗司〔2013〕2號)、7. 《麗水市律師管理警示性談話辦法(試行)》(麗司〔2005〕38號)。
上述行政規范性文件1和2被麗水市財政局、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麗水市直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麗財行〔2014〕144號〕)替代;3因評選已結束,自然失效;4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起實施,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調解是群眾性組織活動,司法行政機關不直接受理調解案件,所以失效;5因本次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而失效;6.因本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參見政務服務網公告及“最多跑一次”公告,所以失效;7被新發布的文件《關于印發<麗水市律師管理警示性談話辦法>的通知》(麗司〔2017〕11號)替代,自然失效。
三、實施期說明
本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麗水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