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1-06666 | 文號 | 麗自然資規辦〔2020〕21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蓮都區、開發區分局,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工作,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規定》《浙江省自然資源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等要求,結合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制定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自然資源管理中長期規劃;
(二)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制定關系經濟社會和民生發展的重大改革舉措;
(四)決定實施重大建設項目;
(五)決定實施重大群體性活動;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下列事項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人事任免、機關內部管理事務以及依法應當保密的決策活動,不適用。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