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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16W/2020-02586 | 文號 | 麗司〔2015〕37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7-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7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規范人民調解補助經費使用管理,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浙江省財政廳、省司法廳轉發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意見的通知》(浙財政字〔2007〕95號)和人民調解工作要求,結合市本級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市本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矛盾糾紛納入補助范圍:
(一)在麗水市司法局備案并接受工作指導,及時報送工作數據及工作總結等相關工作材料的市本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其無財政撥款或財政撥款只保障基本工作報酬的,由麗水市司法局確定是否納入發放補助范圍。補助發放的對象為麗水市司法局備案在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含其他身份專職、兼職人員)。公職人員(公務員、事業編制)、財政經費聘請專職人員且其報酬已包括調解補助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市本級財政全額撥款人民調解委員會不納入本辦法補助范圍,其應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發放辦法及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范圍矛盾糾紛分為簡易糾紛、疑難復雜糾紛和重特大糾紛:
(一)簡易糾紛是指調處后制作口頭協議登記表,并符合登記在冊要求的糾紛。
(二)疑難復雜糾紛是指經調解達成書面協議,并規范制作案件卷宗的糾紛。
(三)重特大糾紛是指以下糾紛:
1.群死群傷的矛盾糾紛;
2.多次或多人赴省或進京上訪的糾紛;
3.在市本級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且涉及10人以上的糾紛;
4.市領導交辦且案情疑難復雜的糾紛;
5.其他重特大糾紛。
第四條 ?對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的補助標準。
(一)成功調解的簡易糾紛,臺賬完整,每件補助50元。
(二)成功調解疑難復雜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每件補助100元。
(三)成功調解重特大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每件補助500元。
(四)調解不成功的疑難復雜、重特大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每件補助減半。
第五條 ? 規范化調解文書認定標準。
(一)簡易糾紛登記臺賬要有口頭協議登記表、編號、受理日期、雙方當事人姓名、糾紛內容、種類、調解員姓名、調處結果、調處成功日期等。
疑難復雜和重特大民商事糾紛的規范化調解文書應具備的材料:1.卷宗(封面);2.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3.申請書;4.當事人身份證明;5.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6.調解通知書;7.當事人須知;8.調解筆錄;9.調解協議書;10.回訪記錄;11.調解案件結案表;12.附件。
(二)材料裝訂要求:材料必須按人民調解案卷文書規范制作裝訂。
(三)調解文書制作要求:
1.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調解協議書要求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3.回訪記錄要求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矛盾糾紛調解的意見;
4.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5.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六條 ?補助發放及考核辦法:
1.每年1月30日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收集整理上年度人民調解案卷及臺賬,制作調處情況呈報表及年度工作總結,送其設立主管單位確認后,報麗水市司法局審核考評。
2.麗水市司法局對調解案卷及臺賬進行審核考評,確定補助件數及標準。
3.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審核考評確定的情況,報請麗水市司法局批準兌現補助。
4.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將補助發放至人民調解員,并將人民調解員領取簽字的發放清單報麗水市司法局存檔。
第七條 ?任何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瞞報、虛報,對騙取人民調解案件補助的,依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責任,取消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資格,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 ?人民調解補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應全部用于人民調解員調處矛盾糾紛的誤工補貼,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私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麗水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簡易(疑難復雜)糾紛調處情況呈報表
? ? ? ? ?2.重特大糾紛調處情況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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