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1-36045 | 文號 | 麗森防指〔2021〕4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麗水市加強森林防滅火工作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加強森林防滅火工作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夯實森林防火的人防、技防、物防基礎,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維護全市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完善森林防滅火工作責任體系
1.屬地職責。全面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街道)要履行好森林防滅火屬地責任,建立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預案。轄區林業基層站(所)要納入鄉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預案的組織架構,健全鄉鎮(街道)與林業基層站(所)森林防滅火聯動工作體系。
2.防護職責。林業主管部門重點做好森林防滅火“防”的工作,加強各林業基層站(所)和護林員管理、指導,落實護林員定任務、定責任、定報酬、定獎罰的“四定”責任制。各林業基層站(所)要履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責任,協同鄉鎮(街道)做好轄區森林防滅火工作。
3.救援職責。應急管理部門重點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綜合統籌和“救”的工作,加強救援力量的培育和管理,科學指揮調度救援力量快速有效救援。
二、全面加強森林防滅火巡護和火源管控
4.護林隊伍。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護林員隊伍,配備專職護林員。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火災隱患排查、防火設施建設、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火情早期處理(包括明晰護林員火情早期處理工作職責)等工作。
5.重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落實森林防火重點人員精準管控機制,村(居)具體落實重點人員排摸和清單化管控責任。林業主管、行政執法、應急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聯動,持續開展森林防火重點人員清單動態更新。
6.警示教育。各地森防指每年要部署開展兩輪次(第一輪9月15日開始至10月1日前,第二輪農歷十二月十五開始至十二月三十前)的全域進村入戶警示宣傳,做到森林防火警示宣傳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家喻戶曉。
三、全面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處置能力
7.撲救隊伍。各縣(市、區)建設一支森林防滅火專業隊伍。重點時段落實救援隊伍分散備勤、集中備勤機制,確保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援。
8.快速反應。接到火情指令后,護林員應于5分鐘內出發趕赴現場,并初判火情情況;林業基層站(所)和屬地行政村(社區)負責人應于10分鐘內出發趕赴現場,核實了解情況,協同鄉鎮(街道)負責人組織火情早期處理,并詳細報告;鄉鎮(街道)第一時間快速集結本地森林防滅火隊伍,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應于10分鐘內出發趕赴現場,隊伍應于30分鐘內出發趕赴現場開展撲救;應急管理部門需第一時間通知相關隊伍做好備勤,根據火場態勢或接到鄉鎮增援請求后,30分鐘內集結隊伍出發增援。
四、健全完善森林防滅火保障體系
9.財政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森林防滅火工作經費預算,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落實物資儲備經費、撲救隊員人身意外保險經費和較大及以上森林火災應急準備和撲救工作所需的資金。建立綜合應急救援和森林消防隊伍、日常運維專項經費和隊員值勤備勤專項補助資金工作機制。
五、健全完善森林防滅火行政執法和責任追究制度
10.行政執法。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需落實森林防火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加強行政執法力量建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林緣桔桿焚燒的巡查和打擊力度。森防指牽頭建立公安、林業主管、綜合行政執法、鄉鎮(街道)和護林員、綜合網格員等之間的協作配合和案件線索共享互通機制。
11.火案查處。做好森林火災火情案件查處和“行刑銜接”,力爭每案必破。公安機關接到森林火災火情報警后,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協助林業主管部門盤查、控制現場嫌疑人、詢問現場證人等;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指定案件調查人員趕赴現場,有關部門及當地鄉鎮(街道)積極配合,及時對森林火災的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鑒定,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對疑似涉火刑事案件可視情介入,參與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等工作?,F場過火面積、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等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火災鑒定,鑒定意見等案件材料事后按辦案要求及時補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報送當地森防指辦公室。
12.責任追究。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鄉鎮(街道),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