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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倡導保險創新首創精神,保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良好秩序,充分激發保險創新活力和動力,切實發揮保險市場主體作用,鼓勵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保險創新經驗和成果,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聯合制定了《麗水市政保合作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領導小組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金融辦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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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政保合作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倡導保險創新首創精神,保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良好秩序,充分激發保險創新活力和動力,鼓勵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政保合作創新經驗和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保合作創新項目(以下簡稱創新項目)是指保險機構(不含保險中介機構,下同)在麗水轄區范圍內組織實施,由政府直接購買服務,或者強制、引導支持特定群體購買,在服務社會治理、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等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的政保合作類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
第三條 創新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新性。由保險機構自主研發,開發保險增量市場且有一定發展潛力的創新項目,原則上上年項目保費規模不超過100萬元。
(二)實用性。創新項目能夠滿足服務社會治理、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構優化調整等方面的實際需要。
(三)合規性。創新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損害公眾利益,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
(四)可復制性。經過實踐、總結、提煉,創新經驗可在全市乃至全國其他地區復制推廣。
第二章 立項審批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在創新項目正式實施前進行充分調研和可行性分析,并開展各項實質性準備工作。
保險機構申報政保合作創新項目應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年申報數量限額參考上年機構規模,其中1億元以下機構申報1個為限、1-5億元機構申報3個為限,5億元以上5個為限。聯合申報的,以具體份額合并計算申報數量。
第五條 麗水銀保監分局負責政保合作項目受理工作,保險機構向麗水銀保監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創新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具體包括:
(一)麗水市政保合作創新項目保護申請書;
(二)創新項目保護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創新項目具體內容、實施方案、涉及的政府部門、財政支持情況、政策文件情況、可行性分析、目標任務以及其他需要進行報告的內容;
(三)省公司關于同意申報創新項目的意見書。
第六條 麗水銀保監分局應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完成項目初審。重點審核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保險監管法規或政策規定,是否有損社會或消費者權益,機構是否具備專業力量等。
第七條 麗水銀保監分局應在完成初審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出具初審意見書,并向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初審意見書及創新項目申報材料。
第八條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牽頭成立創新項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創新項目立項審批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金融辦、麗水銀保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機構代表、與創新項目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實行回避原則。
第九條 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牽頭組織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召開創新項目立項評審會議(一般在收到麗水銀保監分局報送材料一個月內組織),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現行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項目是否具有創新性、可行性,是否具有社會效益和推廣價值;
(三)項目是否滿足社會治理、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或行業健康發展、結構優化調整等方面的實際需要;
(四)項目經營發展規劃是否科學周密、風險評估及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對創新項目是否立項做出決定。申報機構應派代表出席會議,接受委員的提問,陳述自己的意見建議。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評審會議情況進行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留存。
第十一條 創新項目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后,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擬立項的創新項目在相關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重大異議的,由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向申報機構出具立項通知書,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立項審批結果,立項通知書同時抄送相關政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
第十二條 擬立項創新項目在公示期間遭受重大異議的,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認真調查核實,對異議成立確需重新評審的,應提請評審委員會再次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核,作出是否立項的決定。
第十三條 ?創新項目自立項批準之日起,原則上享有3年創新保護期。在創新保護期間,創新項目享受以下權益。
(一)監管保護。在創新保護期內,其他保險機構不得向監管部門要求審批或報備相關的保險創新產品,或者要求上級公司在麗實施相同或類似的保險創新項目。違反此項規定開展相關項目的,由麗水銀保監分局責令停止,并取消其三年內申報創新項目資格。
(二)創新培育支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創新項目,符合單一來源適用情形的,原則上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確定承保或承辦單位。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創新項目按單位內控制度執行。創新項目可在麗水市生態金融綜合服務平臺麗水政保合作專區獲得獨家推薦資格。
鼓勵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在培育期內對超賠或賠付率較低的項目,雙方可通過協商調整產品費率或保障范圍。
(三)行業自律保護。在創新保護期內,其他保險機構不得違反產品開發的精算基礎,采取惡性價格競爭的方式,在麗水參與相同或類似的保險創新項目的競爭。
(四)考核獎勵。創新保護項目在每年度保險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中進行專項評優評先,對成效突出的創新項目給予一定的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申報機構應在項目立項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項目實施。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開始實施的,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取消其立項資格。被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的保險機構,核減其下一年度申報創新項目數量。其中,財政出資或政策支持項目開始實施時間,以保險機構與政府及相關部門達成協議或以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相關政策文件為準。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積極配合政保合作項目數字化改革,通過立項項目均應納入麗水市生態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政保合作項目庫管理,實現參保數據錄入、查詢和統計,條件成熟的盡可能實現線上投保、理賠全流程管理。對數字化推廣應用較好的機構,在次年項目申報數量上將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六條 申報機構應指定具體部門和聯系人員,每年1月份將創新項目的運行狀況、取得的成果、遇到的問題、相關意見和建議等內容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送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創新項目三年保護期內試點或擴大區域范圍承保覆蓋面分別達到20%、40%、50%以上,或年保費規模增長不低于30%。根據工作需要,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對創新項目實施情況開展調研或檢查,責令申報機構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情節嚴重的,可終止立項。
第十七條 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政策導向出現相悖,或相關部門與保險機構終止合作的,由麗水市政保合作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終止立項。
第四章 創新考評
第十八條 申報機構應在項目創新保護期結束前1個月向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創新項目運行實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實施以來總體運行情況、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與相關政府部門溝通情況、相關的政策支持、全市范圍推廣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進行總結的內容。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及時對創新項目進行考評。考評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創新項目在保險產品、技術、服務、渠道等方面的創新性及其實用價值作出評定;
(二)對創新項目實施結果是否符合計劃任務書和有關協議的要求作出評定;
(三)對創新項目實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評定;
(四)對創新項目進一步復制推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評定;
(五)對特殊情況機構申請延長保護期及延長具體期限作出評定。
(六)如為財政出資或政策支持的項目,應對是否由項目承擔單位繼續承接該項目及組織項目復制推廣,或調整項目承接推廣單位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十九條 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情況將考評結果分為合格或不合格兩類。對于不合格項目,撤銷其立項的決定,核減其下年度創新保護申報數量。
第二十條 三年保護期滿后,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推進或推廣原創新項目的,應將創新考評意見在量化評分中通過一定的分值體現,所占分值權重不低于30%,具體由招標單位根據項目運營需要確定。如創新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原申報機構三年內參與該項目招投標的資格。
第五章 項目合作
第二十一條 創新項目可以由單家保險機構單獨申報,也可以由多家保險機構聯合申報,原則上不超過3家保險機構。聯合申報的應指定1家機構作為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創新項目申報、實施、報告和參加考評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聯合申報的保險機構應簽訂創新項目合作協議書,明確相互之間的責任分工和業務份額,其中牽頭機構業務份額不低于其他任何一家參與主體的份額。項目初審、立項審批或實施期間,經申報機構書面同意,其他機構可申請參與項目合作。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項目初審、立項審批或實施期間建議申報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作進行申報實施。
第二十三條 參與項目合作的機構應與申報機構簽署創新項目合作協議書,并在申報機構的組織協調下,認真履行職責與義務,共同推進項目實施。對于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義務的機構,申報機構有權向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調整合作機構或業務份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創新項目具體內容,各有關單位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麗水市政保合作創新項目保護申請書
附件
編號:
麗水市政保合作創新項目保護申請書
申報公司名稱:
(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 | ||
項目承辦部門或分支機構 | ||
項目合作機構 | ||
項目實施區域 | ||
項目擬啟動時間 | ||
項目責任人 | 市級保險機構負責人 | |
部門或分支機構責任人 | ||
具體承辦人及聯系方式 | ||
項目主要內容 | ||
涉及的政府部門 | ||
備注 | ||
麗水銀保監分局 初審意見 | ||
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 ||
附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別由麗水市推進政保合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麗水銀保監分局和申報的保險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