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1924J/2021-29194 | 文號 | 麗大數據〔2019〕1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大數據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麗水市信息化專家庫管理辦法》背景及過程
因政府機構改革,信息化管理相關部門職責在不斷延伸,市級信息化綜合管理職能也由原經信委調整到大數據局。為進一步提升我市數字化轉型建設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行業領軍人才和專家學者在技術決策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智囊團”作用,加強信息化項目規劃、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實現專家管理的動態化、高效化和科學化,市大數據局參考了麗水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成都電子政務咨詢專家庫管理辦法、選聘麗水信息經濟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文件,經調研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決議等程序,最終制定了該辦法。
二、《麗水市信息化專家庫管理辦法》文件依據
該文件依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麗水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等制定。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有: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明確了我市信息化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三、《麗水市信息化專家庫管理辦法》的目標及任務
本辦法出臺的目標是為規范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等管理,充分發揮信息化專家的決策咨詢作用,支撐全市開展信息化項目規劃、論證、評估、驗收,以及其他政府數字化轉型有關決策咨詢等活動。
市大數據局是專家庫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資格審核、考評和動態管理,以及專家的征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各地各部門可根據信息化項目需要申請使用。
四、《麗水市信息化專家庫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本辦法由總則、專家的征集入庫、專家使用管理、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附則等6大部分組成,共有條款21條,分別就專家庫的征集、入庫、使用、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說明。
1、辦法適用范圍。在麗水市開展信息化項目規劃、論證、評估、驗收,以及其他政府數字化轉型有關決策咨詢等活動中使用專家庫。
2、信息化專家選用。所稱信息化專家是指來源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并入選麗水市信息化專家庫的專業人員。
3、專家征集及入庫程序。
(1)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向市大數據局提出申請(可自薦申請,也可單位推薦)。本人自薦應得到所在單位允許與支持;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2)申請對象填報《麗水市信息化專家申請表》(詳見本辦法正文后的附表),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市大數據局,市大數據局將組織資格審核,通過審核的專家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管理。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聘期為三年,期滿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續聘。
4、專家庫使用管理。
使用單位可登錄專家庫系統,創建評審活動、抽取專家(分為隨機抽取和指定抽取)。
隨機抽取專家是指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設置抽取專家的類別、數量等條件后,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指定抽取專家是指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指定邀請一名或多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
評審活動原則上均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
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要的,可以通過指定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參與評審。
5、評審活動專家管理。
評審專家人數至少為3人,較大類項目為5人以上的單數。
專家人數不足時,應及時補足,如無法不足應擇日重新組織。
評審專家應主動回避符合回避規定的項目。在評審工作完成后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審、違反回避規定等行為的,經認定未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審有效;經認定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其評審結果無效,并按規定重新組織評審。
使用單位應在咨詢活動結束后,對各專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
6、專家權利(共11條)、義務(共8條)、紀律(共3條)。(詳見正文)
7、法律責任。專家評審活動中出現違紀、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因專家個人的違紀、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施行時間。
自發布之日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
本政策由麗水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負責解讀。解讀人:王劍,聯系電話:0578-209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