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保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為規范做好全市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藥機構)確定工作,現就落實浙江省醫療保障局《定點醫療機構確定評估細則》《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2年起,按照“管理服務一體”的基本醫保市級統籌工作要求,全市按統一標準、統一流程開展定點醫藥機構確定工作。按照省醫保局制定的準入細則,各縣(市、區)醫保局在市局統一規定下,指導經辦機構落實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確定和協議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省醫保局《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確定評估細則》《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開展評估工作。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服務協議文本,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市本級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負責當地定點零售藥店確定、按職責落實好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相關工作。經辦機構確定后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應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備。
三、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在確定定點醫藥機構時,要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保障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和醫藥機構合理發展需要。全市定點醫藥機構的總量規劃由市局另行部署明確。
四、醫保經辦機構要健全工作對接機制,按照“智慧醫保”推進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經辦流程,暢通線上和線下辦理渠道。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制定全市定點醫藥機構誠信記分管理辦法,對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做好服務評價,實行“有進有出”的定點醫藥機構動態調整機制。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我市原有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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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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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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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