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60671/2022-39527 | 文號 | 麗經開〔2022〕82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區屬各部門、南明山街道:
現將《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22年9月14號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質量強區建設,表彰在質量管理、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組織,引導、激勵組織和社會積極實施“以質取勝”戰略,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建設、服務、環境質量水平,全面提升組織市場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開發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量建設發展綱要(2022-203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6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3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是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了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在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為準繩,在沒有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時,輪空缺評,提高評審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
第四條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對獲得“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獎勵30萬元。獎勵經費和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工作經費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章 ?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成立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委辦”)設在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評委辦主任由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評委會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人員、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組織管理專家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評委會主任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由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評委辦提出建議名單,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公布。
第七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質量獎評審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請批準質量獎擬獎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委辦負責組織、協調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修)訂質量獎評審細則標準、評審員標準及管理制度等;
(二)編制、落實質量獎工作計劃;
(三)受理組織和個人申報,對申報資料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基本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四)組織調查、監督申報獲獎組織經營管理實績、社會公德、社會責任及職業道德等;
(五)組建評審組對組織進行評審,監督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七)公示候選組織名單,收集、整理、報告反饋信息;
(八)公告質量獎名單,樹立組織標桿,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卓越績效經驗;
(九)指導、培育組織爭創質量獎,承擔獲獎組織的后續監管工作。
第九條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行業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評審員人選。
第十條 ?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由評委辦建立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組織名單。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或相應專業技術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及相應專業能力,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與文字表達能力;
(四)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的住所及納稅在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B級以上。
(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三)開展質量興企、質量興業活動,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開發,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生產等方面成績顯著;
(四)組織主要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五)“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達到A檔的工業企業申報時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一年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質量、設備、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及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近一年因重大質量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四條 ?獲得質量獎組織的評審得分不得少于600分的評分要求,當年申請組織未能達到評分標準的,獎項空缺。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應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在評審當年由評委辦預先公告或發通知,告知本次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受理申報期限、評審時間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凡符合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撰寫組織自評報告,同時提供經相關部門驗證確認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簽署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格審查。依據申報條件和要求,評委辦對組織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材料不完整、條件不符合或弄虛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退回材料的,當年不得補報。
(二)材料評審。評委辦組織有關評審組對具備資格的申報組織提交的申請書、自評報告等材料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向評委會提出對其現場評審。
(三)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名單經評委辦確認后,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依照評審標準評審后,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交組織簽署意見。評審結束后,現場評審報告報送評委辦。
(四)綜合評價。評委辦對材料評審報告、用戶評價報告、現場評審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后,以現場評審得分從高至低為序,提出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五)評議公示。評委辦提交的候選名單經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組織名單,通過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審定批準。經公示通過后的擬獎名單,報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七)公布表彰。經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決定批準后,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名義進行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獎金。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獲得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可以在營銷活動中宣傳,但必須標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對獲獎組織在土地、能源和金融等要素上予以優先配置或激勵。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創業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傳授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七章 ?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和承擔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忠于職守,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保守組織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評審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標準和程序,公正、真實、準確地參與評審活動;
(二)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組織的評審工作;
(三)不得向申報組織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咨詢服務;
(四)不得收受申報組織禮物、傭金、有價證券、宴請等;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有關申報組織的信息,不得泄露有關評審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由評委會提請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撤消其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追繳獎金,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況發生后30天內書面報告評委辦:
(一)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國家、行業、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質量水平明顯下降,有較大質量責任投訴,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
(四)當年出現虧損的。
第二十五條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每年三月底前應向評委辦書面報告上年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評委辦應對獲獎組織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獲獎組織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發生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其他嚴重問題的,評委辦應組織調查,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撤銷質量獎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出現第二十三、第二十六條情況被撤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在五年內不得申報質量獎。
第二十八條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監察部門會同評委會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由評委會組織推薦組織申報市、省政府質量獎。未獲得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不得申報上一級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9月14日印發
麗經開〔2022〕82號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黑章)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