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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單位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會機關對外簽訂的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會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對合同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辦公室為合同管理的責任處室,要指定專門人員加強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其他處室也要指定人員統一負責本處室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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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分類及責任處室
第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并確定責任處室。
采購合同:由相關職能處室負責簽訂、執行。
援建項目合同:由賑濟處負責簽訂、執行。
救助項目合同:由賑濟處負責簽訂、執行。
捐贈合同:由賑濟處負責簽訂、執行。
租賃合同:本單位需要租用其他單位的房屋、場地、設備,或其他單位租用本單位房屋、場地、設備,由辦公室負責簽訂、執行;
特殊情況下,由執委會指定的處室負責簽訂、執行相關合同。
第七條 辦公室作為合同管理的歸口處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及解釋;
(二)負責合同印章管理;
(三)負責在蓋章時對合同進行審核,防止不完善或不規范合同的出現;
(四)負責各類合同的統一編號和合同文本、相關材料及信息的存檔備案工作,并按規定移交至檔案室;
(五)負責建立合同臺賬及統計報表;
(六)負責合同履行情況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八條?? ?合同責任處室職責
(一)根據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相關審核意見和年度計劃工作安排,負責相關格式合同的修訂和起草、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
(二)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三)組織合同項目談判;
(四)負責組織有關處室對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共同進行評審;
(五)保證合同簽署的完整性,按合同約定的要求簽字、蓋章,填寫簽訂時間;
(六)及時向辦公室報備,并取得合同的統一編號;
(七)按照合同條款,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
(八)按合同規定結算期限,負責辦理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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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審批與簽訂
第九條 設備采購或業務單項支出金額超過5000元的,或內容較為重要,或須以書面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以保障實施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條 責任處室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
第十一條 各處室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對此負責。
第十二條 除合同談判簽訂地點在對方所在地進行或其他特殊原因外,簽約的合同簽訂地應為本單位所在地。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必須包括雙方責任、履行方式、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簽定地點、簽定時間等主要內容,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生效。
除上述內容外,業務合同內容一般還應包括依據、價格、付款方式等內容;其他經濟合同內容一般還應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 重大合同的招投標或合同談判,應形成相應的記錄與合同文本一同存檔。
第十五條 合同格式應優先選用相關合同格式文本。對于對方單位提供的合同,相關責任處室應該充分審核,最大程度的降低風險。
第十六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如下: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紅十字會法定職責;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支出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合同,應當經過執委會、黨組會集體研究決定,審批完成后(見附件1)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的簽訂人,一般為相關處室負責人。
第十八條 辦公室對審批通過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見附件2),并建立合同管理臺賬(見附件3)。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必須使用麗水市紅十字會公章。
合同用章須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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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處室、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承辦處室或承辦人應負責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承辦處室負責人應及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聯系單、往來信函、文書、電傳等均為合同組成部分,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傳后,應及時審閱并妥善處理,并將資料收集、整理、保存,同時做好合同結算基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聯系單、結算單、確認單、對賬單、通知單、送貨單等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結算憑證,應當由各承辦人簽字和承辦處室負責人簽字,未經上述兩級簽字的上述憑證一律無效,在上述兩級簽字基礎上,按規定還需相關人員審批簽字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約定事項履行困難或難以執行合同的情況,承辦處室應積極與對方協商以減少雙方的損失并避免糾紛產生。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編號的各類合同,財務人員不得辦理結算和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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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變更、終止、轉讓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合同承辦處室負責合同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洽談與擬定,合同變更或解除協議簽訂前應當經過審批,審批程序與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處室應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至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情況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承辦處室應當做好終止合同記錄,收集整理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資料,做好經濟往來和款項結算工作,填寫合同履行的相關信息,交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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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合同生效后產生的分歧,承辦處室應當及時將情況向分管領導匯報。合同雙方應秉持積極協商處理的原則,并按下列方式選擇處理方式: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程序進行。合同中約定了一方提起索賠的要求和程序的,或約定了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確定的人員或臨時裁決機構的,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進行并重視各類來往資料的規范性和保密性。
(二)當事人另行協商。合同雙方就分歧另行達成一致意見時,應訂立書面協議,作為新合同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合同審核,并作為既有合同的附件一并進行合同管理及歸檔。
(三)仲裁機構仲裁。合同雙方協商無效時,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經執委會研究許可并授權,由辦公室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合同相關承辦處室準備仲裁需提交的各項資料。
(四)合同未約定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照本制度規定,執委會會研究許可并授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各處室職責同前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需要采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的情形下,合同責任處室應及時會同法律顧問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提出具體處理建議方案,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發生仲裁、訴訟等法律糾紛事務的,合同責任處室應及時上報,按不同情況處理:
(一)大額合同糾紛或對單位權益有重大損害的,應立即向分管領導報告,由單位組織糾紛處理小組協商處理;
(二)小額合同糾紛,由合同責任處室協調,并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的,合同歸口管理處室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保管及記錄工作,合同相關資料的借閱、復印應做好記錄,并嚴格遵守合同保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將內容傳播與合同糾紛處理無關的人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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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歸檔
第三十六條 合同是單位對外各類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內部明確職責的憑證,全體工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并做到及時按要求專門歸檔至合同管理歸口處室。
第三十七條 合同歸口處室在每份正式合同文本封面上標明合同編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處室應當:
(一)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交于合同歸口管理處室保管,自行保留合同副本或復印件,合同履行完畢后,副本原件應上交合同歸口管理處室。
(二)涉及財務支付款項,必須將合同文本復印件一份作報銷單據聯同發票等憑證一并送財務人員報銷。
第三十九條 承辦處室和辦公室應按職責要求,設專人妥善保管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包括會所有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技術協議、質量保證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洽談記錄、簽證、索賠單據、合同臺賬等資料,合同終止時或必要時及時歸檔保存。以上資料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條 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以原件存檔,同時對合同文本進行掃描建立電子檔案。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臺賬內容應符合程序文件要求,逐件登記,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序號、合同編號、合同名稱、對方單位名稱、合同金額、簽訂日期、合同期限、原件份數、承辦處室、承辦人、歸檔資料、合同履行情況、備注等。
第四十二條 各處室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辦理完畢、需歸檔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辦公室移交。辦公室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十三條 辦公室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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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與簽訂合同有關的處室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授權不明或超越授權范圍而訂立經濟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沒有簽訂,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丟失、擅自銷毀、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業務處室或項目處室有其它未盡職行為,造成經濟或利益損失的。
(八)未盡保密責任,泄露合同內容而帶來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五條? 各處室及工作人員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或開拓創新,給單位帶來較大利益的,經執委會研究,予以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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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會機關對外簽訂的各類協議,適用本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未作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