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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紅十字會公益項目管理,規范項目運作,尊重捐贈方意愿,保護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贈資金的使用績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下稱“母嬰平安”項目)由中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捐資,浙江省紅十字會及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實施,專項用于資助非浙籍建檔立卡貧困戶或搶救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費用較高的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以下簡稱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醫療救助。
浙江省紅十字會負責項目的總體規劃和管理,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協助省紅十字會開展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項目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項目的執行工作。
第三條? “母嬰平安”項目旨在努力保障資助對象住院分娩,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孕產婦圍產保健率和自我保健意識;努力推動項目實施地政府制定出臺相關政策,積極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共同營造關心關愛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四條? “母嬰平安”項目的實施遵循量入為出,總量控制,高效救助,精準幫扶,上下聯動、規范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資金募集
第五條? “母嬰平安”項目資金來源:
(一)中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每年捐贈300萬元,共計捐贈1500萬元;
(二)接受政府財政資金的資助;
(三)接受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四)省紅十字會和有關市、縣(市、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專項籌資活動和項目合作籌集的資金;
(五)項目資金增值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母嬰平安”項目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可以直接用于資助救助對象或捐贈方指定用途外,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但應征得捐贈方同意,所得款項計入項目資金。
第三章? 資助對象及標準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的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在項目定點醫院住院分娩時可申請本項目的資助:
(一)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證》;
(二)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其住院分娩醫藥費總額符合本項目規定的資助標準的。
項目實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須經捐贈方和紅十字會同意。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救助對象,具體救助標準分三檔進行計算。
第一檔: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含夫妻雙方有一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5000-1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最低救助1500元(對應5000元醫療費用);
第二檔: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非建檔立卡的困難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10000-2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最低救助3000元(對應10000元醫療費用);
第三檔: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非建檔立卡的困難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20000元以上的,20000元以下部分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40%比例給予補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為20000元。
第九條? 社會定向募集的捐款原則上全部用于指定的資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資助對象的實際醫藥費用,其結余部分計入“母嬰平安”項目,用于救助其他對象。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助對象可向項目實施地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救助申請。
項目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受理、審查和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印制的《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浙江省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或有關部門或用工單位或居住地社區(村)開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三)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并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核減救助部分的醫藥費,其余部分的醫藥費由資助對象自行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定期向當地紅十字會報送資助對象《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住院分娩醫藥費清單和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應當按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審核,并按核定的實際數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救助資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省紅十字會成立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由省紅十字會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捐贈方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省紅十字會賑濟救護處落實專人,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紅十字會、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及項目定點醫療機構簽署項目實施協議。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和定點醫療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 申報項目定點醫療機構母嬰保健執業許可資質,由當地紅十字會審核、推薦,確定適當數量的醫療機構,與其簽署相關協議,并報省紅十字會備案。
第十七條? “母嬰平安”項目每年的救助資金資助總額不超過當年募集資金總額。當年項目資金有結余的,省紅十字會負責統籌安排使用。
省紅十字會確定各實施地年度項目資金總額,實行定額結算。有結余的,由省紅十字會當年統籌調配或納入下一年度使用;對項目實施地在額定的資金范圍內,按實結算;超過定額的,年度項目資金總額有結余的,由省紅十字會統籌調劑;沒有結余的, 由項目實施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紅十字會和定點醫療機構自籌解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實施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重點做好信息披露和公開工作,保證申請資料真實有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資金撥付足額及時,資料保存全面完好。
第十九條 ?“母嬰平安”項目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和捐贈方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擠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和工作弄虛作假行為的,由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或上級紅十字會負責責任追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項目各方職責
第二十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制定資金分配計劃,與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進行資金結算,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項目評估,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終審,向捐贈方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媒體宣傳捐贈方的愛心善舉;向社會公布項目救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承擔項目管理日常工作;審核推薦當地項目定點醫療機構;審核項目救助申請材料并對符合要求的救助對象核撥救助資金;定期向省紅十字會上報項目救助情況匯總表、劃撥救助資金申請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典型事例挖掘與宣傳,提升社會影響力;加強項目痕跡管理,及時整理、保存項目相關資料并歸檔;定期向社會公布項目救助信息。
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要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發揮組織優勢,動員社會各界,積極推動相關政策的出臺,建立相應救助機制,不斷提高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的保健水平。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救助對象申請資料的受理、審查和審批;創造條件為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的圍產保健實行免費建卡,加強高危孕產婦的篩查和監測,對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醫藥費實行限價政策和圍產保健費用減免政策;按季向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結報救助經費;負責項目的宣傳和告知工作,接受捐贈方、當地政府、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做好相關資料整理、保存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1.“母嬰平安”項目受助者申請須知
2.“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
3.“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對象匯總表
4.“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附件1
“母嬰平安”項目受助者申請須知
1.“母嬰平安”項目由中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捐資,浙江省紅十字會及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實施,專項用于資助非浙籍建檔立卡貧困戶或搶救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費用較高的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以下簡稱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醫療救助。
2.凡符合下列情況的非浙籍孕產婦在定點醫院住院分娩時可申請本項目的資助:
(1)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證》;
(2)外來困難家庭高危孕產婦,其住院分娩醫藥費總額符合本項目規定的資助標準的。
項目實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須經捐贈方和紅十字會同意。
3.符合本須知第二條的救助對象,具體救助標準分三檔進行計算。
第一檔: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含夫妻雙方有一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5000-1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最低救助1500元(對應5000元醫療費用);
第二檔: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非建檔立卡的困難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10000-2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最低救助3000元(對應10000元醫療費用);
第三檔: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非建檔立卡的困難家庭住院分娩總費用在20000元以上的,20000元以下部分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40%比例給予補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為20000元。
4.符合本須知第二條的資助對象可向項目實施地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印制的《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受理、審查和審批工作,按照《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規定的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并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核減救助部分的醫藥費,其余部分的醫藥費由資助對象自行支付。
5.資助對象在提出申請時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浙江省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2)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或有關部門或用工單位或居住地社區(村)開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3)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
6.資助對象須保證所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申報材料中出現的虛假、偽造或隱瞞等行為,一經發現,“母嬰平安”項目將不予資助;如已獲資助,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繳其所獲得的全部資助款。
7.如因公益宣傳需要,資助對象應配合做好相關采訪工作,紅十字會、捐贈方及“母嬰平安”項目有權使用其文字、照片和影像等資料。
8.浙江省紅十字會是“母嬰平安”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僅提供醫療資助,不承擔任何醫療事故或其他糾紛的法律責任。
本人已完全了解上述內容,自愿申請“母嬰平安”項目的救助,并遵守有關規定。
資助對象簽字:
年? 月? 日
注:應遞交相關的材料:
1.《“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一式兩份;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需驗證原件);
3.浙江省居住證復印件(需驗證原件);
4.建檔立卡貧困證明或有關部門或用工單位或居住地社區(村)開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5.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附件2????????? ?
“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審批表
申請人及家庭基本情況 | 姓?? 名 | 年 齡 | 身份證號碼 | |||
配偶姓名 | 年 齡 | 身份證號碼 | ||||
現居住地地址 | 工作單位 | |||||
原戶籍所在省 | 聯系電話 | |||||
家庭年總收入 | 家庭人口 | |||||
項目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 定點醫療機構名稱 | 就診科室 | ||||
高危孕產婦診斷 | 該產婦屬于?????????????????????? ,符合高危孕產婦范圍。????????? 主管醫生(簽字): | |||||
醫療機構審核、 審批意見 | 經審查,按照《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有關規定,決定救助???????? 元,此款在申請人結算出院醫藥費時予以核減。 經辦人員(簽字):?????? ? ? 院領導(簽字):???????? ?????????????????????????? 年?? 月?? 日(醫院蓋章) | |||||
資助落實 | 申請人接受資助, 簽字認可 |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核查 意見 | 實施地紅十字會 核查意見 | 經核查,定點醫療機構向資助對象提供資助申請的費用標準符合《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規定,同意核撥救助資金???????? 元。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 ||||
溫馨告知:“母嬰平安”項目由中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捐款資助
附件3??????????????????? ???
“母嬰平安”項目資助對象匯總表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聯系電話 | 身份證號碼 | 原戶籍所在地 | 現居住地 (市、縣) | 住院分娩 總費用 | 資助金額(元) |
經辦人:???????????? 負責人:????????????????????????????? ?????????????????紅十字會(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填寫,每季報省紅十字會賑濟救護處(傳真:0571-86977760),作為結算資助款的依據。
附件 4 ??????
“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醫療機構名稱 | 機構類別 | 機構等級 | ||||
執業許可證號 | 執業范圍 | 所有制形式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電子郵箱 | ||||
地址、郵編 | 核定床位 | 職工總人數 | ||||
年門診人次數 | 年住院 人次 | 婦產科 床位(張) | ||||
婦產科副高 以上衛技人數 | 年接產數 (人次) | 住院分娩 次均費用 | ||||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承諾 | 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推薦意見 | |||||
我院自愿申請成為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院。我們將切實按照《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負責人(簽字): 年? ? 月? 日(單位蓋章) | 經審核,同意推薦該院申請成為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院,并按照《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要求和有關工作職責,做好相應的服務、監督和管理工作。 負責人(簽字): 年? ? 月? 日(單位蓋章) | |||||
項目實施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 省紅十字會審批意見 | |||||
經審核,我局同意推薦該院申請成為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院,并按照《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要求,協助做好相應的服務、監督和管理工作。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單位蓋章) | 經審核,同意推薦該院為浙江省紅十字會“母嬰平安”項目定點醫院。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單位蓋章) | |||||
注:1.機構級別按醫療機構等級評審評定的檔次填寫;填報數據均以上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2.此表一式四份,項目定點醫院、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項目實施地衛生行政部門、省紅十字會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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