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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紅十字會康心基金心臟病患者救助項目管理辦法
(2017年修訂)
?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為大力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加強紅十字公益項目管理,維護捐贈方權益,保護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贈資金的使用績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有關規定及捐贈者意愿,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浙江省紅十字會康心基金心臟病患者救助項目(下稱康心基金),是由東陽市人民醫院籌資設立的區域性心臟病患者救助項目。主要用于金華、衢州兩市和麗水市縉云縣以及部分有合作意向的縣(市、區)當地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困難家庭的心臟病外科手術患者的醫藥費救助。
? ? 第三條? ? 康心基金由浙江省紅十字會委托東陽市紅十字會負責管理,確定東陽市人民醫院為項目定點醫院,承擔項目有關任務。
? ? 第四條? ? 康心基金的實施遵循定向捐贈、限額救助、專款專用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
? ??第二章? ? 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 ? 第五條? ? 基金資金的來源:
? ? 1、東陽市人民醫院自2017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募集捐款兩百萬元;
? ? 2、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 ? 3、紅十字會組織開展專項募集活動所得資金;
? ? 4、基金資金的增值收益;
? ? 5、其他合法收入。
? ? 第六條? ? 東陽市紅十字會在專項賬戶下設立康心基金專項科目。
? ? 第七條? ? 基金的全年救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年項目資金募集的總額,上一年度的結余金額可直接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 ? 第八條? ?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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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救助條件
? ? 第九條? ? 康心基金主要用于金華、衢州兩市和麗水市縉云縣以及部分有合作意向的縣(市、區)當地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困難家庭的心臟病外科手術患者的醫藥費救助。
? ? 第十條? ? 申請救助的患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1、須在東陽市人民醫院接受外科治療,并由東陽市人民醫院開具診斷證明;
? ? 2、家庭經濟困難,并由患者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開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 ? 對不能提供以上證明的患者,在有充分的事實證明的條件下,經康心基金管理辦公室討論批準,可給予救助。
? ??第四章? ? 救助標準
? ? 第十一條? ?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患者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額度根據實際發生的醫藥費,按比例實行限額救助,原則上最高限額不超過四萬元:
? ? 1、參加浙江省新農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救助額度按照醫藥費經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負部分的90%的比例予以救助;
? ? 2、沒有參加浙江省新農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患者,救助額度根據實際發生的醫藥費的50%的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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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審批程序
? ? 第十二條? ? 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患者可向東陽市人民醫院提出救助申請。患者到東陽人民醫院獲取康心基金申請表, 提出救助申請,東陽人民醫院負責受理、審核。
? ? 第十三條? ? 東陽市人民醫院定期將審核通過的康心基金申請表報東陽市紅十字會,由東陽市紅十字會審批同意。
? ? 第十四條? ?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浙江省紅十字會康心基金心臟病患者救助項目申請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 ? 1、患者或兒童患者家長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 ? 2、患者家庭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 ? 3、患者在項目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
? ? 4、患者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 ? 5、醫藥費結算發票。
? ??第六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
? ? 第十五條? ? 浙江省紅十字會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需要和醫院的實際醫療水平,確定東陽市人民醫院為項目定點醫院,并與其簽訂合作協議。
? ? 第十六條? ? 東陽市紅十字會負責康心基金管理工作。下設康心基金管理辦公室,成員單位由東陽市紅十字會、基金捐贈者代表、東陽市人民醫院和相關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基金的籌資募捐、項目的宣傳實施、監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 ? 第十七條? ? 東陽市人民醫院主要職責:承擔求助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檔案資料保存等項目管理日常工作;嚴格按照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和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控制治療費用,保證服務質量;根據東陽市紅十字會的審批意見,對照救助標準,在患者出院時先行墊付,按季度向東陽市紅十字會結算救助款;在收到救助資金后,向東陽市紅十字會出具正式收據;定期向東陽市紅十字會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協助做好典型事例挖掘、項目宣傳、信息發布等有關事項的工作;接受捐贈方、當地政府、項目實施地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 ? 第十八條? ? 東陽市紅十字會主要職責:負責做好項目宣傳、信息發布、救助對象審批和資金結算等項目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省紅十字會上報項目救助情況匯總表、劃撥救助資金申請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負責基金救助款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捐贈單位通報一次資金使用情況,向省紅十字會書面上報一年的項目實施總結及項目評估報告;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典型事例挖掘與宣傳,提升社會影響力;加強項目痕跡管理,及時整理、保存項目相關資料并歸檔;定期向社會公布項目救助信息。
? ? 第十九條? ? 東陽市紅十字會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重點檢查信息披露是否公開、透明,申請資料是否完整、屬實,資金是否專款專用等。
? ? 第二十條? ? 康心基金自覺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如發現擠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抵扣基金資金等情況的,或受助對象弄虛作假的,由東陽市紅十字會負責追回救助款。
? ??第七章? ? 附則?
?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由浙江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二條? ? 本辦法自2017年8月22日起實施。浙江省紅十字會以前下發的康心基金心臟病患者救助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