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1924J/2021-36824 | 文號 | 麗大數據發〔2021〕12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5-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單位:
《麗水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已編制完成,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實施。
麗水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試行)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禁止開放類、受限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工作流程,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進行開放,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的,應當?事先向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數據,必須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同意后開放。
第四條?數據開放體系包括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利用主體。
第五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開?展本單位公共數據采集、編目、開放和安全等工作;?審核本單?位受限開放數據的需求申請,對數據利用情況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公共數據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和安全管理規定;?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做?好問題數據整改校驗工作。各地、各部門應明確數據開放分管?領導和工作負責人,原則上由首席數據官和數據專員擔任,特?殊情況,另行向市大數據局備案。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指南,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安全評估,定期更新公共數據開放目?錄。
第六條?麗水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是麗水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推進、監督考核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工作;?負責數據開放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對受限開放數據申請的初審和復審,數據開放的?安全性監管,以及對數據利用情況的后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公共數據開放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和安?全管理規定;?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
第七條?依法依規獲取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類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定期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公共數據利用情況、成果與效益產出情況。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建立數據利用風險評估與質量反饋機制,?及時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數據利用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風險和質量問題,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評估辦法(試行)?》,對本單位獲得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按照禁止開放類、受限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確定開放屬性。
第九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通過麗水市公共數據管理平
臺,管理、審核本單位的無條件、受限開放數據目錄,確定本?單位開放目錄的數據名稱、開放屬性、數據格式、數據類型、?數據更新頻率等內容。無條件開放數據統一通過市開放網站統?一開放,受限開放數據可以通過省開放域系統或市區塊鏈數據?開放平臺進行開放。省開放域系統的使用遵循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市區塊鏈數據開放平臺有關操作手冊由市大數?據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申請受限開放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數據利用申請人)?,應當具備安全保護、企業信用、數據存
儲處理等方面的資質和能力。由市大數據局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組織專家對數據利用申請人進行數據開放利用方等級評級。根?據以下條件綜合評判:
安全防護能力:?申請使用受限開放數據的平臺(系統)?應當?通過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二級(含)?以上的認證。
信用情況:?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記錄名單或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技術開發能力:?如具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證書、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業績證明等。
企業性質:?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等類型。?根據上述等級確定該申請人相應的數據利用范圍: A級:?普通用戶,可以使用無條件開放數據。
AA級:?中級用戶,可以提出受限開放數據需求申請,可以?對接麗水市區塊鏈數據開放平臺。
AAA級:?高級用戶,可以提出受限開放數據需求申請,通?過省公共數據開放域進行數據建模和開發。
第十一條?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開放受限類數據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需求申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隨時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申請受限開放類數據。?申請時應提交公共數據開放申請?表、公共數據開放需求清單、安全等級保護證書、信用報告、?公共數據安全承諾書以及其他相關資質和能力證明。
(二)?規范性審查。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公共數據利用?體的申請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查。在需求提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需求審核。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審核受限開放公共數??據需求。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明確不得開放以外,?數據開放主體不得拒絕合理的數據需求,拒絕需求申請應當明??確理由。原則上需求審核每年4次,應在每年的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完成。沒有疑義的需求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有疑義的需求向同級市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提出,請求召集協調會議。
(四)?需求復核。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符合復核申請,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求復核。
(五)?開放數據。審核通過后,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和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確認、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明確數據?使用的條件和具體要求,并按照協議約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和獲取數據。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示范文本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
(六)?組織協調。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級?受限開放類數據的需求審核工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展需要,積極組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研?究數據開放供需匹配,深化推動高價值數據開放與創新應用。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安全管理貫穿于公共
數據采集、歸集、清洗、共享、開放、利用和銷毀的全過程,按?照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實施有針對性的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正當??的原則,采集各類數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數據;?采集公共數據應當限定在必要范圍??內,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務需要采集數據。?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各類事項時,有權選擇核驗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或者特
定方式驗證;?已經通過身份證明文件驗證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復認證其身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并向自?然人采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突發事件應對結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從其他單位和個人獲得的公共數據進行分?類評估,將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進行封存或者銷毀等安全處理,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使用和處理公共數據過程中,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密、涉敏數據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征求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并根據評估和征求??意見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措施,并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的預測、預警、風險識別、風險控制等管理機制;?(二)?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三)?建立公共數據安全審計制度,對數據開放和利用行為進行??審計追蹤;?(?四)?對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全過程進??行記錄。市公共數據、網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規則。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中止、撤回已開放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相關事實材料?后,應當立即進行初步核實,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根據最終核實結果,分別采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有關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采取中止、撤回開放等措施。
第十八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數據安全保護制度,履行?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約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公共數據?利用風險評估和反饋機制,及時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問題。
第十九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嚴格按照授權的方式和范圍?使用受限開放數據,不以任何方式將獲取的開放數據提供給非授?權第三方。如發現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違規、超范圍使用或存在安?全風險等情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有權暫停?或終止數據開放服務。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防護,加強安全管理,確保獲取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按照協議約定,在獲取受?限開放數據后,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完成開放應用,并在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上發布數據產品或數據服務。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在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上公布獲取受限開放數據的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申請受限開放數據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將?開放應用產生的業務數據,及時回傳至公共數據平臺,用于完?善提升數據質量和加強數據開放應用成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數據?開放工作,建立數據開放工作績效評估機制,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數據開放工作落實情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統一納入公?共數據平臺有關考核。
第二十四條?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數據開放利用方建立?信用評價體系,有關評價結果在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上公布。
附:?1.公共數據開放申請表
2.公共數據開放需求清單
3.公共數據安全承諾書
4.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
5.?受限數據申請流程圖
申請日期:???年?月?日
業?務?申?請信息 | 公共數據利用? 主體?????(簽章) | |||
聯系人???(法人填寫) | 身份證號 (個人填?寫) |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
應用服務名稱 | 所屬領域 | |||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 | 羅列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并填寫《公共?數據開放需求清單》 | |||
應用場景 | 數據的使用方式、范圍、應用場景,多?個場景應分別描述 | |||
服務內容與標?準 | 描述應用提供服務內容和標準,包括: (1)?服務范圍 (2)?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用系統用戶數 (3) 并發 (4) 時效的響應等方面 | |||
預期成效 | 描述數據開放應用上線后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 |||
應用績效評估 | (1) 提供使用情況反饋,為解決該領域 哪些問題提供數據支撐 (2) 回流數據清單 (3) 反饋情況維度 | |||
使 用 系 統 信 息 | 系統(APP)名稱 | 系統機房 地址 | ||
等保級別 | 等保備案 編號 | 提供證明材 料 | ||
序號 | 應用場景 | 數據名稱 | 數據項 |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 |
附?3
為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獲取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鄭重承諾遵守本承諾書的有?關條款,切實做好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文件規定。
二、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承諾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涉及公共數據的崗位人員、信息系統、IT資產、共享披露、?外包服務等實施全面的安全管理。
三、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嚴格按照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不以任何方式將相關數據提供給非授權第三方或用于商業目的。?涉及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數據,必須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授權同意后使用。
四、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承諾如發現數據安全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第一時間上報,并密切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數據安全事件的處置及調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承諾一旦發現有關數據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應立即通知主管部門,共同采取相應措施,查找相?關工作人員和泄漏原因、線索和證據,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若違反本承諾書有關條款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直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或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直接賠償并且銷毀有關數據。同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有權暫停或停止數據開放服務。
七、本承諾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附?4
依據《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和(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雙方就開展數據開放利用簽訂本協議。
一、開放內容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市公共數據?平臺向(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放公共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數據,在本協議范圍內向社會提供服務具體開放數?據以公共數據開放申請表和公共數據需求清單為準。
二、相關責任
(一)數據專項用途
本次申請開放數據,僅授權(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平臺/系統/APP名稱)?上提供(應用服務名稱)?服務。如(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出版作品、?申請軟件?著作權和開發應用產品等情形下有參考或引用公共數據時,應?當注明參考引用的公共數據。
(二)?服務內容和標準
(三)?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提供包括以下內容的服務:?(應用場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按照協議約定,在獲取受限開放數?據后,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完成開放應用,開發完成后(時長)?內起對外提供(應用服務名稱)?服務,并在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上發布數據利用產品,及時更新數據、反饋處理用戶的意見?建議,為我市數據開放應用創新累積經驗。
1.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提供安全可靠的(應用服務名稱)?服務,其應用系統需通過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級別)?,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應用績效評估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數據開放應用上線后,應及時采集?并反饋數據利用情況,回傳相關數據,提供(使用情況反饋)?,?為(具體問題)?提供數據支撐,實現(預期成效)?,統計分析維?度及數據回流清單如下:
1.統計分析維度。2.?回流數據清單。
(四)?數據安全保障
1.?(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安全承諾書》?,切實做好數據安全工作,不以任何方式將相關原始數據提供給非授?權第三方。
2.?(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建立公共數據利用風險評估和反饋機制,及時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問題,接受公共數據利用安全監督檢查。??3.?因不當利用開放數據,造成危害和財產損失的,?(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附則
(一)本協議為框架協議,數據應用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應?用方案中進一步予以確認。
(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麗水市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放公??共數據,并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由于難以預見??或者難以避免的因素導致(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或者其他第三方)????損失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協議有效期(時長)?,點擊“?同意本協議并保存” 即視為已確認協議內容并簽署本協議,即刻生效。如(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違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的情形,?(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并暫時關閉其獲取該公共數?據的權限;?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終止提供該公共數據開放服務,依法將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如(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欲終止?協議,須在協議有效期滿(時長)?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 協議可續簽,?由(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本協議有效期到期前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發起申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
| ? ? ? ??年?????月?????日? ?? | ?? ? ? ?年?????月?????日 |
? ? ? ?附 5

附?6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本省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
理,加快政府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將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
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并具體承擔本級公共數據?的開放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規范和促進本系?統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
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做好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共數據等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利用公共數據?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網信、公安、公共數據、保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公共數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并制定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專家委?員會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企業、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
第六條??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依法開放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要求開放或者規定可以開放的,應當開放;未明確開放的,應當安全有序開放;?禁止開放的,不得開放。??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積極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第七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下列公共數據:
(一)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治理、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關的數據;
(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出行、氣象等數據;
(三)?與數字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四)?其他需要重點和優先開放的數據。確定公共數據重點和優先開放的具體范圍,應當堅持需求導向,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社會公眾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開放相關公共數據,并根據公眾需要動態更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促進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開放。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定,制定本系統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
第十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開放補充目錄。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以及補充目錄實行年度動態調整。
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以及補充目錄應當標注數據名稱、數?據開放主體、數據開放屬性、數據格式、數據類型、數據更新頻?率等內容。
第十一條??擬開放的公共數據未列入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以及補充目錄的,應當先編入相關目錄,并明確數據開放主體。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對具體公共數據的開放主體產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征求專家委員會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禁止開放類、受限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對同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數據?開放屬性提出修改建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經征求專家委員?會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分類分級有關要求對?本單位獲得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開放條件的,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列入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開放評估、審查的具體規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以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評估、審查擬開放?公共數據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一)涉及公共數據開放屬性、開放程序等相關法律問題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涉及專業性較強問題的,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禁止開放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數據: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開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因數據獲取協議或者知識產權保護等禁止開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前款所列的公共數據,依法已經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可以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省網信、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公共數據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脫敏技術規范。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不開?放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以將其?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
第十五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以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數據確定為受限開放類數據: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公共數據,其指向的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意開放,且法律、法規未禁止的;
(二)?開放將嚴重擠占公共數據基礎設施資源,影響公共數?據處理運行效率的;
(三)?開放后預計帶來特別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但現階段?安全風險難以評估的。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擅自將無條件開放類數據轉為或者確?定為受限開放類數據,因安全管理需要轉為受限開放類數據的,?應當向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現?有受限開放類數據定期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開放類數據。
第十六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向社會公平開放受限類公
共數據,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向社會公?開已獲得受限類公共數據的名單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獲取受?限開放類數據的服務需求。
獲取受限開放類數據應當符合規定的數據存儲、數據處理、??數據安全保護能力等條件并達到相應的信用等級。具體辦法由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受限類公共數據的,應當?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并約定下列內?容:
(一)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情況,并對數據開放情況進行評價;
(二)?未經同意,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用于約定利用范圍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未經同意,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傳播所獲取的公共?數據;
(四)?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出版作品、?申請軟件著作權和開發應用產品時,應當注明參考引用的公共數??據;
(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履行的安全職責及其數據利用安全能力要求、保障措施;
(六)?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接受公共數據利用安全監督檢?查。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將簽訂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平臺開放數據,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成的開放渠?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并逐步納入公共數據平臺。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的,應當事先向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省公共數據平臺負責開放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獲得、歸集的公共數據;?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平臺負責開放本級有?關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獲得、歸集的公共數據和?其他特色數據。
第十九條??公共數據應當以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脫敏、脫密、格式轉換等處理,并根據開放目錄?明確的更新頻率,及時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放公共數據:
(一)下載數據;
(二)?接口調用數據;
(三)?通過公共數據平臺以算法模型獲取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通過前款第一項方式開放受限類公共?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前?款第三項方式下獲取的結果數據進行評估、審查。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意見建議,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一)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確定的開放屬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
(二)?開放的公共數據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三)?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開放公?共數據。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出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外的數據開放服務需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評估、審查,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告知需求?人。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發展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以開放?公共數據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公共數據?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開發利用,提升省域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發利用公共數據應當合法、?正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因公共數據依法開發利用所獲得的數據權?益受法律保護。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依法交易基于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所獲?得的各類數據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加強數據資源整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引導和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促進數據??融合創新,形成多元化的數據開放格局,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開放?數據開展應用示范,帶動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共數據應用創新。
第二十六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數據分析挖掘、數據可視化、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數據開發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技研究、咨詢服務、?應用開發、創新創業等活動,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社會?數據與公共數據深度融合利用。
第二十七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免費開放下列公共數據:
(一)無條件開放的數據;
(二)?獲取本人、本單位的受限開放類數據;
(三)?第三方經他人、其他單位授權獲取其受限開放類數據;
(四)?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免費開放的數據。
第二十八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情況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公共數據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和開放利用協議,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推動相?關行業協會出臺公共數據利用、安全管理等公約,促進行業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機制。
第三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安全管理貫穿于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清洗、共享、開放、利用和銷毀的全過程,按?照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實施有針對性的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正??當的原則,采集各類數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數據;?采集公共數據應當限定在必要范圍??內,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務需要采集數據。
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各類事項時,有權選?擇核驗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或者特定方式驗證;?已經通過身份證明文件驗?證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復認證其身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并?向自然人采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突發事件應對結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從其他單位和個人獲得的公共數據進行分類評估,將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進行封存或者銷毀等安全處理,?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使用和處理公共數據過?程中,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密、涉敏數據?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征求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并根據評估和?征求意見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措施,并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的預測、預警、風險識別、風險控?制等管理機制;
(二)?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三)?建立公共數據安全審計制度,對數據開放和利用行為?進行審計追蹤;
(四)?對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全過程進行記錄。?省公共數據、網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中止、撤回已開放數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相關事實材料后,應當立即進行初步?核實,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根據最終核實結果,?分別采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有關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采取中止、撤回開放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數據安全保護制度,履?行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約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公共數?據利用風險評估和反饋機制,及時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問題。
第三十七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一)對涉嫌違法行為的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以及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合同、?票據、賬簿、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評價制
度,定期對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所開放的公共數據數量、質量、價?值等內容進行評價。
第三十九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暫時關閉其獲取該公共數據的?權限;?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終止提?供該公共數據開放服務,依法將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未經同意超出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約定的范圍使用?數據;
(二)?未落實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出于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目的,挖?掘公共數據;
(四)?嚴重違反公共數據平臺安全管理規范;
(五)?其他嚴重違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的情形。
第四十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相關人員開展培訓,并將相關內容納入本級公務員培訓?或者其他相關培訓工作體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放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
(二)?未按照規定對開放數據進行脫敏、脫密等處理;
(三)?未按照規定對擬開放數據進行評估、審查;
(四)?未按照規定通過其他渠道開放公共數據;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
(六)?未按照規定記錄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全?過程;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二)?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發生危害公共數據安?全的事件;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網信、公安、公共數據、保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開放公共數據,并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由于難以預見或者難以避免的因素導致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或者其他第三方損失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十六條??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開放,參照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統計數據、地理信息數據、?不動產數據、公共信用數據等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