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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986461759/2023-44461 | 文號 | 麗市監〔2023〕103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市場監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68-2023-0005 | 有效性 | 廢止 |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隊)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提高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化水平,激發市場經營主體發展活力,持續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現將《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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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提高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化水平,激發市場經營主體發展活力,持續創新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83號)和《麗水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實施方案》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
二、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主體,是指在本市范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主體。
三、本辦法所稱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是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是市場經營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四、市場經營主體登記可實行住所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只需提交載明住所信息和承諾內容的《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無需另行提交權屬證明和租賃協議等其他住所相關材料。
申報承諾的住所信息應包括:市場經營主體名稱、住所地址、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應細化到最小使用單元。
五、市場經營主體應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申請人應對申報承諾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六、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經營主體經營有特定條件規定的,申報承諾的住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七、市場經營主體自主申報承諾的住所信息,不具有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作為征收補償依據的作用。
八、市場經營主體住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下列情形不得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登記:
1.違法建筑;
2.經鑒定的危房;
3.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
4.在居民住宅樓、配套專用的煙道未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并同步施工和驗收交付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5.與房屋建筑配套的柴火間、車庫;
6.其他不得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的情形。
九、住所申報承諾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并根據我市實際進行動態調整,涉及負面清單的住所(經營場所),不適用申報承諾制。
十、市場監管部門對住所申報承諾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十一、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的監督管理,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經營主體存在違背住所登記申報承諾情形的,核查結果應及時抄送市場監管部門。
十二、對采用住所登記申報承諾方式登記的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監管部門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對存在住所爭議投訴舉報等情況的,可適當提高市場經營主體隨機抽查比例。
十三、市場監管部門對通過監督檢查或者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采用住所申報承諾方式登記的市場主體的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核查確認該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依法予以查處。
十四、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曾虛假申報住所登記信息的市場經營主體及直接責任人辦理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的,不適用住所登記申報承諾制。
十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經營主體登記,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的,其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經營主體登記。
十六、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細化規定及動態管理的住所申報承諾負面清單。
本辦法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
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經營主體名稱 (經營者姓名) | |||
住所(經營場 所)地址 | |||
已取得的房屋 權屬證明類型 | □不動產權證(房產證)????????□租賃備案證?????□購房合同 □相關單位開具的住所證明??????□其他 ????? | ||
使用權取得方式 | □租賃 ??????□自有 ????□無償使用 | ||
使用期限 | 年 ?月???日— ????年 ?月 ??日 | 使用面積(㎡) | |
本申請人已閱讀《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知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符合相關規定并鄭重作出以下承諾: 1.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符合建筑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不屬于違法建筑,不屬于經鑒定的危房,不屬于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不屬于在居民住宅樓、配套專用的煙道未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并同步施工和驗收交付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不屬于與房屋建筑配套的柴火間、車庫,不屬于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場所禁設區域范圍,不屬于其他不得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的情形。 2.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已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3.使用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管理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已按專項管理規定辦理了房屋租賃或使用批準手續。 4.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5.不以辦理營業執照作為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6.對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定條件規定的,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以上內容真實、合法、有效,若違背以上承諾,相關法律后果及責任由本申請人承擔,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 申請人簽字: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承諾書適用于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2.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申請變更登記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公章。
3.市場經營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由隸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隸屬企業加蓋公章。
4.個體工商戶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簽字。
麗市監〔2023〕103號關于印發《麗水市市場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