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33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23年12月27日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從2018年開始的民辦教育財政扶持政策,經二輪的實施,極大的改善了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教師待遇明顯提升,師資穩定性明顯加強,規范辦學意識明顯增強。至2023年8月底第二輪扶持政策期滿,為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回應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市教育局啟動了新一輪《麗水市本級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修訂完善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依據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實施辦法 浙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18〕7號)、《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印發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教計〔2018〕22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督導評估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包七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市財政統籌省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市本級民辦教育發展。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民辦學校,給予生均經費補助和綜合獎補。
(二)規定申請市本級扶持政策資金的民辦學校所需條件。
(三)市本級扶持政策的獎補辦法和標準:生均經費補助辦法和標準、綜合獎補辦法和標準、其他獎補辦法和標準。
(四)生均經費扣減因素。
(五)申請市本級扶持政策資金的流程。
(六)民辦學校取得的財政扶持資金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享受財政扶持的民辦學校,其財務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
四、主要特點
按照操作性更強和規范辦學導向性更明確的原則,對《實施辦法》7個方面內容作了調整。
1.調整專任教師年均收入的要求。
三(三)依法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包括職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無弄虛作假的行為。專任教師年人均收入(應發數,幼兒園規模在3個班以上的園長年收入不納入專任教師年平均工資計算,下同)不低于7萬元。
2.明確新招專任教師的學歷要求。
三(四)幼兒園專任教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專任教師、普通高中專任教師、中職學校文化課教師持證率100%,中職學校專業課教師持證率不低于80%(含具有與任教專業相匹配的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幼兒園當年新招專任教師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當年新招專任教師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普通高中當年新招專任教師和中職學校新招文化課教師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3.提高幼兒園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
四(一)1.省一、二、三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生均經費補助標準:分別為5000元/年·人、4200元/年·人、3500元/年·人,其中生均公用經費600元/年·人,生均公用經費在通過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后于當年度分學期補助(該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不受第三點條件限制,并從2023年1月份開始實施)。
4.取消省三級民辦幼兒園的年度考核獎勵和登記達標的獎勵。
四(二)1.年度考核獎勵。年度考核為優秀、良好的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按實際班數分別給予3萬元/班、1.5萬元/班的獎勵(省一、二級民辦幼兒園分別按標準的100%、80%計發)。2.租賃園舍的民辦幼兒園被評為省二(預評二級)、一級幼兒園的,按核定的辦學規模每班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自建園舍的民辦幼兒園被評為省二(預評二級)、一級幼兒園的,按核定的辦學規模每班分別給予4萬元、6萬元的獎勵。
5.明確保安經費到位時間。
四(三)2.保安經費。市本級所有民辦學校的保安人員配置標準、保安人員待遇不低于同類公辦學校,按同類公辦學校標準政府補助保安經費,并與公辦學校同期補助到位。
6.刪除對民辦學校完成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登記的要求。
刪除理由:2022年底,市直所有民辦學校已經完成選擇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登記。
7.強化民辦學校財務監管。
享受財政扶持的民辦學校,其財務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將不定期組織對民辦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以及財政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各類民辦學校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過購買服務、聘請財務專業人員等方式,實施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監督。
五、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民辦學校,包括幼兒園(不包括托班)、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高中段,下同),適用期限為2023、2024、2025學年度。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七、解讀機關
由麗水市教育局進行解讀,聯系處室:職成高教處,咨詢電話:0578-262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