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74939Y/2023-42016 | 文號 | 麗醫保發〔2023〕38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3-2023-0010 | 有效性 | 廢止 |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各定點護理服務機構: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麗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設長期護理責任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22〕69號)、《麗水市“浙里惠民保”長期護理責任護理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為保障“浙里惠民保”長期護理責任居家上門護理服務(以下簡稱:居家護理服務)質量,確保居家護理服務規范開展,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居家護理服務分類
居家護理服務包括全部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和機構提供上門服務與親情護理相結合兩種方式。參保人員選擇全部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提供上門護理服務的,相關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按照我市長期護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及護理服務協議,規范做好服務,并統一為護理人員購買開展長期護理服務的相關安全責任保險。參保人選擇機構提供上門服務與親情護理相結合的方式,機構提供上門服務的護理人員相關安全責任保險統一由護理機構購買,親情護理人員相關安全責任保險由重度失能人員(或其監護人)與親情護理人員自行協商購買,護理機構不承擔購買責任。具體規定見下文。
二、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
居家護理服務項目分為生活照料護理服務和醫療護理服務兩大類別,服務項目的設置及內涵、服務時長等按照《浙江省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供給規范》執行,項目支付標準按《關于明確麗水市“浙里惠民保”長期護理責任護理服務支付標準的通知》(麗醫保發〔2023〕32號)執行。
三、居家護理服務機構
具備居家上門護理服務能力的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承保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為參保人員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按規定將相關費用納入到長期護理基金支付范圍。符合長期護理責任待遇享受條件的參保人員,可在當地定點護理服務機構中選擇一家為其提供居家護理服務。
四、居家護理服務方式
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參保人員(或監護人,下同)簽訂護理服務協議,根據失能人員實際需求,在簽訂護理服務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制定服務計劃,安排護理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原則上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專業護理人員開展,參保人員確有需求的,可在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指導下,由經培訓合格、具備規范服務能力的親情護理人員(指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提供基礎的生活照料護理服務(以下簡稱:親情護理)。基礎的生活照料護理服務之外的專業生活照護、醫療護理服務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提供。
基礎的生活照料護理服務指針對失能人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照護服務項目;專業的生活照護、醫療護理服務指針對失能人員個性化需求或專業要求較高的生活照護服務項目和醫療護理服務。具體護理服務項目,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協商確定。
五、親情護理
親情護理是指經評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主動提出申請,并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提供的護理服務范圍、時長、質量、監督評價、免責條款等要求后,在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指導下,由經培訓合格、具備規范服務能力的親情護理人員(指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提供基礎的生活照料護理服務的服務模式。提供親情護理服務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三代旁系親屬;特定關系人指經評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雇用且形成較穩定服務關系、具備規范服務能力的其他人員。親情護理過程中失能人員和親情護理人員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其自行承擔,鼓勵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為本人和親情護理人員購買意外險。
(一)親情護理服務條件
提供親情護理服務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關于規范做好麗水市“浙里惠民保”長期護理責任護理從業人員能力建設的通知》(麗醫保發〔2023〕29號)規定,經培訓后取得相關護理服務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
2.由經評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提供親情護理服務的人員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簽訂三方服務協議,明確提供的護理服務范圍、時長、質量以及監督評價、免責條款等要求。
3.在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指導下開展護理服務,及時記錄、上傳護理服務情況,接受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承保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的服務監管。
(二)親情護理服務管理要求
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經評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提供親情護理服務的人員簽訂三方服務協議后,應履行上門服務、業務指導和服務監管等職責:
1.根據三方服務協議約定,定期上門為參保人員提供專業護理服務。
2.指導親情護理人員開展與失能人員需求相適應的護理項目。
3.對簽訂協議的親情護理人員執行居家護理服務的真實性和質量進行監督評價。
4.定期做好業務培訓,提升護理服務質量。
(三)親情護理服務比例
參保人員選擇由親情護理人員提供基礎的生活照料護理服務的,親情護理人員提供基礎生活照料護理的待遇支付占比不得高于被護理重度失能人員享受的長護待遇支付限額的70%。根據參保人員的失能情況、護理服務需求以及親情護理人員服務能力,經相關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經評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員(或監護人)、親情護理人員協商,可在以下三檔服務包中選擇其中一檔。
第一檔,親情護理人員具備較強護理服務能力的,可選擇以親情護理為主,親情護理人員提供的基礎生活護理服務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專業生活照護、醫療護理服務比例為7:3。
第二檔,親情護理人員具備一般護理服務能力的,可選擇以親情護理為主,親情護理人員提供的基礎生活護理服務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專業生活照護、醫療護理服務比例為6:4。
第三檔,親情護理人員具備基本護理服務能力的,親情護理人員提供的基礎生活護理服務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專業生活照護、醫療護理服務比例為5:5。
六、長期護理責任待遇結算
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關于明確麗水市“浙里惠民保”長期護理責任護理服務支付標準的通知》(麗醫保發〔2023〕32號)規定的護理服務項目支付標準結算長期護理待遇。不屬于長期護理責任支付范圍的居家護理服務費用,不得納入長期護理基金支付范圍。
七、長期護理基金支付
納入長期護理責任支付范圍的居家護理服務費用,應由長期護理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承保機構與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根據服務協議約定,按月結算(對其中屬于親情護理的費用,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按照協議規定支付);屬于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部分,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參保人員通過護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結算。鼓勵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在制度運行初期對長期護理基金報銷后個人承擔費用可通過部分或全部返還等方式給予減免,減輕失能人員家庭負擔,但不得降低護理服務質量、不得串換服務項目和虛構服務項目,具體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與參保人員、親屬護理服務人員通過協議約定。
八、信息管理要求
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定點服務協議要求接入麗水市長護經辦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長護系統),遵守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及時更新和維護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地上傳服務對象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本護理機構護理人員信息,并上傳相關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做好數據備份,不得擅自刪除相關數據。對親情護理人員,應做好業務系統操作指導和定期核查,確保其記錄、上傳的服務信息真實、準確。
九、服務規范要求
1.開展居家上門護理服務期間,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指導其護理人員持續關注參保人員的健康狀況、生活質量等改善變化情況,及時掌握護理對象的失能狀態,對失能狀態變化的應及時通知參保人或者對接承保機構,根據管理要求開展復評。
2.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時應注重保障參保人員的個人隱私和人格尊嚴,不得虛構、串換護理服務項目,不得縮減護理服務頻次、服務時長,不得虛列護理材料費用,不得誘導、協助參保人員或其近親屬以護理服務套取現金。
3.各地醫保部門會同承保機構、基層工作人員對居家護理參保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上門走訪,對定點護理機構及其護理人員及親情護理人員的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