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32500472262052J/2023-44690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現就《評價條件》有關事宜作如下說明:
一、《評價條件》制定的背景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市林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實現林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省林業廳?省人力社保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林業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林人〔2018〕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林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
二、《評價條件》制定的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2.浙江省林業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林業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林人〔2018〕56號);
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77號);
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47號);
5.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結合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129號);
6.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4號);
7.關于印發《麗水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麗人社〔2020〕83號)
8.關于印發《麗水市創新創業人才職稱“直通車”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麗人社〔2021〕107 號)
三、《評價條件》的主要內容
1.總則。對本評價條件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等進行了明確。《評價條件》主要適用于我市從事森林培育、生態保護、調查規劃、開發利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林業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包括申報條件、評審條件、附則等內容。
2.申報條件。明確了申報林業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3.評審條件。明確了申報林業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需具備的業績條件。
4.附則。明確了本《評價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以及取消評審資格的情形。
四、施行時間
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林業局
解讀人:黃宇南
聯系電話:0578-21887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