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3-43492 | 文號 | -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
? ? 為合法、正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特研究制定《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自由裁量細則》,現予印發,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 ? 附件: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自由裁量細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6日
| 《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形 | 處罰幅度 | 備注 | |
| 1 | 對在禁止經營的區域內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第三條 下列區域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一)蓮都區行政區域內;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和鎮建成區、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內??h(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 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花爆竹以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經營者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批發企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 | 處2萬元的罰款 | 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 |
| 批發企業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批發企業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零售經營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零售經營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零售經營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 |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或者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第十條第二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和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 〔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 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花爆竹以及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并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和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2萬元以上到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 |
| 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并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和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 | 處5萬元以上到7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并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和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 處7萬元以上到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 |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經營檔案或者留存備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第十條第三款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并留存三年備查。 〔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 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已建立經營檔案,缺少三項及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 |
| 已建立經營檔案,缺少三項以上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未建立經營檔案的 | 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