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12012/2023-43725 | 文號 | - |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注:本清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林防〔2023〕23號)整理匯總并進行動態調整。 |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自由裁量適用 | 適用情形 | 裁量基準 |
| 1 | 330264076000 | 對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 ???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初次發現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兩年內因同一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2 | 330264056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者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者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影視拍攝或者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 | 330264082000 | 對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處罰 |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 (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初次發現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兩年內因同一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4 | 330264081000 | 對未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行政處罰 | 《種子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積不足10畝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積10畝以上50畝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積50畝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5 | 330264109000 | 對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內生產特定農產品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 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內生產特定農產品的,由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內生產特定農產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責令改正,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銷毀;拒不改正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對農產品生產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內生產特定農產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內生產特定農產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拒不改正且多次違法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6 | 330264165000 | 對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初次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多次初次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 7 | 330264159000 | 對破壞、損毀古道資源和設施等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古道保護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古道保護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毀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橋、古驛站、關隘、人文遺跡等資源和設施;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破壞、損毀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橋、古驛站、關隘、人文遺跡等資源和設施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破壞、損毀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橋、古驛站、關隘、人文遺跡等資源和設施,難以修復的 | 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
| 8 | 330264049000 | 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 給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給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9 | 330264162000 | 對違法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開(圍)墾、填埋濕地面積2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 開(圍)墾、填埋濕地面積2畝以上4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開(圍)墾、填埋濕地面積4畝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2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2畝以上4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4畝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 10 | 330264161000 | 對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未恢復、重建濕地面積2畝以下的 | 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罰款 |
| 未恢復、重建濕地面積2畝以上4畝以下的 | 處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未恢復、重建濕地面積4畝以上的 | 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11 | 330264164000 | 對在紅樹林濕地內挖塘的毀壞樹木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紅樹林濕地內挖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限期補種成活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無法確定毀壞株數的,按照相同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 違反本法規定,在紅樹林濕地內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在紅樹林內挖塘,破壞濕地面積在1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限期補種成活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樹木 |
| 在紅樹林內挖塘,破壞濕地面積在1畝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限期補種成活毀壞株數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
| 在紅樹林內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影響紅樹林生長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在紅樹林內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造成紅樹林死亡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 12 | 330264163000 | 對違法開采泥炭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采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非法開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非法開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澤濕地破壞面積2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澤濕地破壞面積2畝以上4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澤濕地破壞面積4畝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 13 | 330264167000 | 對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行政處罰 | 《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占用國家重要濕地面積2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占用國家重要濕地面積2畝以上4畝以下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
| 占用國家重要濕地面積4畝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14 | 330264057000 | 對違規借展大熊貓的行政處罰 | 《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在借展期間,借出方或者借入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 (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國家林業局可以責令終止借展活動,限期將大熊貓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間,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及時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拒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林業局可以責令終止借展活動,限期將大熊貓送返借出方 | |||||
| 15 | 330264012000 | 對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行政處罰 |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含復印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 予以沒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含復印件),有違法所得的 | 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
| 16 | 330264134000 | 對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木材的行政處罰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并可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未按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未攜帶危險性病、蟲、雜草的 |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可以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
| 未按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且攜帶危險性病、蟲、雜草的(不含檢疫對象) |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可以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 |||||
| 未按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且攜帶危險性病、蟲、雜草(不含檢疫對象),多次違法的 |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可以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 |||||
| 17 | 330264054000 | 對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活動的行政處罰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于非經營活動的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于經營活動的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
| 18 | 330264055000 | 對銷售林草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行政處罰 |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未限期改正,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下罰款 |
|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未限期改正,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 19 | 330264016000 | 對違規生產、加工、包 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行政處罰 |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沒有違法所得,屬于非經營活動的 | 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沒有違法所得,屬于經營活動的 | 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有違法所得的 | 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