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73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3〕78號 |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行政復議人員管理,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復議隊伍,保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依法、公正、高效、規范辦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行政復議員任命和分級管理試點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從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人員,包括市、縣(市、區)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以及具體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人員。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復議員的任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復議員由本級政府任命,不與經濟待遇和職務、職級、職稱等掛鉤。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行政復議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從事過審判、檢察、律師、公證、仲裁(法律類)、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法律工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可不作上述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為行政復議員:
(一)近三年因違紀受到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二)近三年因違法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稱職、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為行政復議員的情形。
五、行政復議員由行政復議機構提名,報本級人民政府任命,頒發行政復議員任命書和行政復議員證件。行政復議員任命書和行政復議員證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公章。
六、行政復議員在任命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七、行政復議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職責;
(三)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復議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復議權利;
(五)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七)依法主動接受監督;
(八)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行政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行政復議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等履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
(三)依法辦案,不受非正當因素干預;
(四)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五)參加學習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行政復議員在履行接待、調查、聽證、調解、出庭應訴等辦案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復議員證件。
十、行政復議員在履行辦案職責時,應當注重形象,著裝整齊、規范,統一佩戴標識。
十一、行政復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所在行政復議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免去其身份資格,同時收回行政復議員證件: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離行政復議崗位的;
(三)退休、辭職、死亡或者依法被辭退、開除的;
(四)因健康或者個人其他原因,長期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五)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
(六)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免去行政復議員身份資格的情形。
已被免去行政復議員的人員再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任命。
十二、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以專業能力水平為依據的行政復議員分級管理制度,加強執業規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級行政復議機構另行制定。
十三、健全行政復議辦案輔助機制,為行政復議員依法、及時履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符合規定的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輔助性法律事務服務。
行政復議輔助人員工作管理制度,由市級行政復議機構另行制定。
十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