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7679903292/2024-41124 | 文號 | 麗綜執〔2024〕54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56-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綜合執法局(分局)、局屬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提升行政執法質效,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綜合行政執法系統推廣“簡案快辦”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部署,堅持“高效、便捷、智能、透明”原則,以數字化改革為引領,在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系統和賦權鄉鎮(街道)全面推廣“簡案快辦”執法模式,著力構建執法辦案高效處置新模式和新機制,建立健全與“簡案快辦”相適應的程序制度、辦案細則及執法機制,實現違法行為快速查處,推進執法辦案提質增效,全面提升基層治理現代化。
二、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案件“簡案快辦”,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行政處罰案件繁簡分流,對高頻多發、案情相對簡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優先適用“簡案快辦”,通過優化辦案流程、取證方式,實現案件快速辦理。
(一)“簡案快辦”適用事項范圍
1.對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處罰;
2.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3.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的行政處罰;
4.對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5.對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處罰(劃歸綜合執法);
6.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
7.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以及個人從事可能污染水體活動的行政處罰;
8.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的行政處罰;
9.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
10.對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行政處罰;
11.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12.對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涂寫、張貼的行政處罰;
13.對從事車輛清洗或者維修、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將廢棄物向外灑落的行政處罰;
14.對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以及從事生產、加工、沖洗等可能損壞道路的各種作業的行政處罰;
15.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行政處罰;
16.對使用燃氣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17.(麗水)對單位/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行政處罰;
18.(麗水)對養犬人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行政處罰;
19.(麗水)對在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廢舊金屬、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發生泄漏、遺撒或者帶泥運行的行政處罰;
20.(麗水)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宣傳品和廣告,或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及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和廣告,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廢、立、改的,“簡案快辦”的事項范圍也同步調整。
(二)采用“簡案快辦”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1.案情簡單、主體明確、行為單一,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案件當事人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涉嫌的違法行為;
3.涉案法律適用明確適當,案件當事人無爭議且對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放棄陳述申辯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適用“簡案快辦”
1.適用簡易程序的;
2.行政相對人系涉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盲、聾、啞人或者因精神、疾病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人,以及未成年人的;
3.處罰金額預估會達到聽證程序規定數額的;
4.當事人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
5.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6.適用減輕、從重處罰的;
7.案情較為疑難、復雜或者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8.觸及安全底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
9.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輿情炒作的;
10.其他不宜適用“簡案快辦”的。
三、程序要求
(一)決定適用“簡案快辦”的,應當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規定,并簽署電子送達及地址確認書。
(二)辦理“簡案快辦”案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能夠準確、全面反映行政相對人身份信息和違法事實的,可以不再進行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三)適用“簡案快辦”的,可以使用格式化執法文書。行政相對人要求自書違法事實并能夠全面準確記錄違法事實的,可以不再制作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可以提供自書材料樣本供其參考。
(四)在現場適用“簡案快辦”辦理的,應當使用掌上執法、移動執法等信息化執法方式,推行電子簽名和行政行為碼。
(五)“簡案快辦”案件的審批流程可以經審批責任人授權,采用處罰辦案系統數字化輔助審批。采取輔助審批辦理的,相關審批責任人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 ? ?(六)辦理“簡案快辦”過程中,發生不適用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普通案件按普通程序辦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認識。充分認識“簡案快辦”的重要意義,周密部署“簡案快辦”的推廣實施,及時組織培訓,明確具體職責,推動“簡案快辦”高效運作。
(二)嚴格規范執法。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有關程序要求開展“簡案快辦”,做到簡案快辦不減質,執法環節更規范,避免出現程序不到位、取證不充分、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
(三)強化技術運用。所有“簡案快辦”案件須在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平臺辦案系統辦理,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勢,發揮掌上執法數字賦能作用,做到數據多跑腿、執法人員少跑腿、當事人“零跑腿”。
(四)注重總結宣傳。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強工作成效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將“簡案快辦”打造成“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的標志性成果。
五、施行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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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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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公開發布)
附件:
起草說明.wps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推廣“簡案快辦”的實施意見(試行).pdf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簡案快辦”實施意見(試行)》合法性審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