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4-4126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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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11年,市財政局圍繞國有資產管理的配置、使用、處置、收入收繳等各環節,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對規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會計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為貫徹落實2021年國務院公布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有必要對市直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修訂完善。2022年,我省已經修訂了《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2024年市財政局對《麗水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細則》進行修訂,出臺《麗水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政府會計準則》。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條內容,對適用范圍和原則、處置內容和程序、處置權限和職責、處置方式和要求,處置收入、監督檢查和追責等方面作出詳細闡述和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范圍和原則。
《辦法》明確處置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范圍和處置原則。
2.處置內容和程序。
《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符合處置的七種情形和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
3.處置權限和職責。
突出放管結合,《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單位按權限分級審批。
4.處置方式和要求。
《辦法》明確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方式的概念,并對各種處置方式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具體規定。
5.處置收入。
《辦法》明確處置收入的概念,對處置收入收繳作出管理規定。
6.監督檢查和追責。
《辦法》明確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違法違規情形和法律責任。
7.其他方面。
《辦法》明確適用和不適用本《辦法》的情況。
(二)政策舉措。
1.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重點資產管理。
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放寬審批權限。按資產類別或處置情形,規定主管部門和單位處置審批權限,根據市直情況,將授權審批金額定為20萬元。二是突出科技領域自主管理。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自主審批、處置收益留歸單位等規定。三是強化重點資產管理。將工作重心放到房屋、土地、股權、車輛處置等重點資產的審核把關上。
2.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格處置條件。
一是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實物資產應當利用閑置資產和已報廢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二是要求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
3.加大資產盤活力度,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
一是明確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超標準配置等的資產原則應通過公物倉實行集中收儲、調劑共享。二是提出行政事業單位的不良資產、確實無法實現盤活的低效閑置資產以及事轉企改革中的剝離資產,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探索通過國有資產集中運營管理平臺進行盤活。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辦法》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四、解讀機關
解讀人:羅先生,聯系電話:0578-2669206
解讀機關:麗水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