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規定》明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規定》明確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走廊等室內公共區域及婦幼保健院、兒童福利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等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等教學活動場所及托兒所、幼兒園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務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賓館、影劇院、網吧、歌舞廳、理發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公共汽車、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廳、候車室;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各類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體育館、游泳館等公共健身場所及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七)郵電、金融機構、商場(店)、書店等營業場所;
(八)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大型企業等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室內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二、新《規定》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三)配備專(兼)職控煙監督員,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三、新修訂《規定》明確公民維護個人健康的權利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任何個人都有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或管理者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或者勸離;
(三)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落實禁止吸煙制度;
(四)向衛生健康、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四、新修訂《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
衛生健康、教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文廣旅體、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