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4-41762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自1997年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開征以來,對促進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財政部明確配套費的性質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政府性基金,強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剛性。2024年4月,浙江省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對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作了進一步規范,為規范全市配套費征收行為、完善收繳制度,制定了《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依據
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規定,按照國家現行制度進行規范。
三、主要內容
(一)項目性質。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圍及對象。明確麗水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及對象。
(三)征收部門、征收方式和征收標準。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部門、征收方式和征收標準。其中,征收標準按照省廳規定的標準范圍,結合周邊地市以及麗水實際情況制定。
(四)減免政策和程序。明確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
(五)預算管理。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六)票據管理。明確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
(七)信息共享。明確各級有關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數字化改革。
(八)監督管理。明確各級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實施日期。明確本實施細則開始實施日期(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財政局
解讀人:江潮 ?聯系方式:0578-266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