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19H/2024-42277 | 文號 | 麗發改能監〔2024〕248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遂昌縣發改局、浙江平昌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遂昌縣發改局《關于要求對浙江平昌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華東花崗巖聚集加工綜合循環利用產業示范區建設項目進行節能審查的請示》(遂發改〔2024〕35號)及相關材料已收悉。根據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區域節能審查管理的意見》(浙發改能源〔2021〕42號)等規定,我委組織有關專家對《浙江平昌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華東花崗巖聚集加工綜合循環利用產業示范區建設項目節能報告》(下稱節能報告)進行了評審,
原則同意該節能報告。審查意見如下:
一、項目建設內容和政策符合性
浙江平昌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華東花崗巖聚集加工綜合循環利用產業示范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23140萬元,利用原有場地及廠房,淘汰原有生產設備,新增大/中/小切機、組合鋸、龍門鋸、底板機、噴砂機、橋切機、火燒機、磨光機等石材加工設備,給料機、顎式破碎機、圓錐式破碎機、振動篩、榔頭機(沖擊式破碎機)、洗砂機、細砂提取機、皮帶輸送設備等機制砂生產設備,及起重設備、螺桿式空壓機、挖掘機、鏟車、裝載車等生產、輔助設備,配套設置除塵、廢氣、廢水收集處理等設施,廠房屋面安裝4.34MW光伏發電系統,形成年產37萬立方米花崗巖石材和年產70萬立方米山沙、機制砂的生產能力(原有審批產能為年產12萬立方米花崗巖石材)。該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淘汰及限制類項目,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產業布局。
二、項目能耗和指標
項目采用的主要能源種類為電力、柴油和耗能工質自來水,項目合計設備裝機總功率為22756千瓦,二班制生產,利用原有1臺10000千伏安主變壓器。項目完成后測算年用電3346萬千瓦時,其中光伏發電量約434萬千瓦時,柴油308噸,年用水19萬立方米(其中自來水1.58萬立方米),年綜合能耗為9956噸標準煤(等價值,當量值為4565噸標準煤,包括光伏發電量),比擴建前增加7386噸標準煤(等價值,當量值為3453噸標準煤,原有項目取審批數據并按現行電力折標系數折算等價值,擴建項目工業增加值能耗0.956噸標煤/萬元),扣除光伏發電量年綜合能耗為8904噸標準煤(等價值,當量值為4110噸標準煤),比擴建前增加6334噸標準煤(等價值,當量值為2998噸標準煤),項目所需能源均能在當地有保障供應。
項目完成后測算年產值為49755萬元,工業增加值10446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為0.953噸標準煤/萬元(等價值現價,2020年價為0.984噸標準煤/萬元),比擴建前上升0.001噸標準煤/萬元。該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十四五”全省控制標準0.52噸標準煤/萬元,新增能耗需通過用能權交易或綠證抵扣實施用能平衡。
三、項目節能措施
項目設備選型按照“高效、可靠、節能”等原則,所采用的耗能設備在同類產品中均處于先進水平,可滿足生產高質量產品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生產能耗。
四、項目節能要求
(一)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本報告的要求,認真落實節能報告中的各項產品質量指標、能耗指標和各項節能措施。業主在項目竣工后應按照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報告內容組織驗收,達不到各項指標要求的,不予通過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項目設計及實施過程中,應關注國家和省相關機電產品能效標準、節能產品(設備)導向目錄的發布情況,及時調整選擇先進的節能型設備。按照GB17167-2006《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等標準要求,完善能源計量裝置配備,加強能耗計量與考核。
(三)項目完成后企業整體年綜合能耗將超過5000噸標準煤,為省級重點用能單位,應根據《能源計量儀表通用數據接口技術協議》(GB/T29871-2013)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合理配置能源消費數據采集設備,并按節能主管部門要求接入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將能源消費數據實時上傳到省智慧能源監測平臺。應嚴格按照重點用能單位要求進行各項節能管理工作,制定節能管理制度、車間及工序能耗定額指標,并完善各項監督考核措施,嚴格節獎超罰,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四)項目建設應按節能報告內容同步實施屋頂光伏建設。
本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