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44553 | 文號 | 麗建發〔2025〕23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6-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金融監管支局,經開區有關單位:
《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指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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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麗水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麗水監管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作指引
1.總則
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防控機制,全面提升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水平,確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潛在缺陷保險(IDI)]工作取得實效,特制定本指引指導建設單位、保險機構及風險管理機構有序開展工作。
2.保險費率
保險費計算基數一般為承攬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建議保險費率參照保障房工程不低于1.38%以及商品房不低于1.45%標準執行,具體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3.風險管理機構
3.1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標的項目的參建單位存在隸屬、關聯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3.2風險管理機構應為按專業要求配備相應注冊工程師條件和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經驗的工程管理咨詢機構。鼓勵現有工程監理、設計審圖、檢測、施工等機構通過改組、合并等方式發展成為風險管理機構。
3.3風險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組建項目風險管理團隊,包括風險管理機構技術負責人、項目風險管理負責人、風險管理工程師、風險管理專家及其他輔助人員。團隊人員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確因正當事由更換負責人的,應征得保險公司的書面確認,且更換的項目負責人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條件。風險管理機構應建立對風險管理團隊的培訓考核制度。
4.風險管理
4.1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向風險管理機構出具《風險管理授權書》。風險管理機構憑《風險管理授權書》進入施工現場實施風險管理。
4.2風險管理機構應收集相關的工程資料,對工程中可能出現的質量風險進行評估,編制風險管理機構工作檢查計劃。
4.3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構以及項目參建各方召開風險管理交底會,交底會上風險管理機構應對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風險點、過程中質量檢查方式以及參建各方需配合事宜等內容進行告知,并形成會議記錄。
4.4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編寫《質量風險過程檢查報告》報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質量風險過程檢查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查情況的描述、存在的質量缺陷、缺陷處理建議和潛在缺陷風險分析等。建設單位收到《質量風險過程檢查報告》后,應組織相關參建單位進行確認,經確認存在的工程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立即責成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質量缺陷整改后,施工單位應將整改前后對比照片、視頻和整改情況說明,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確認,由建設單位書面回復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
4.5工程完工后,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整改情況等進行匯總評價,編制《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以下簡稱“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包括:過程檢查情況匯總,質量缺陷整改情況匯總、總體風險評價。主承保公司審核最終檢查報告后,交予建設單位。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完成整改。
5.保險理賠
5.1保險公司編制的《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內容應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單位及其聯系方式、業主的通知義務等。
5.2保險公司應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建立高效便捷、充分保護業主權益的理賠流程,與建設單位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
5.3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6.信息化管理
保險公司應建立潛在缺陷保險管理信息平臺,做好平臺的運營維護工作。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構、項目參建單位等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傳至平臺。保險公司對錄入平臺的信息數據進行歸集整理,并利用信息數據,指導、服務潛在缺陷保險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保險公司及監管平臺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濫用。
7.監督管理
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對潛在缺陷保險工作實施過程中存在不誠信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采取通報、信用扣分、行政處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