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尚明: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慶元縣公安局作出的慶公(濛)行罰決字[2025]00382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年10月4日以郵寄方式向麗水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故你對慶元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由慶元縣人民政府管轄;案經本局承辦,麗水市公安局已依法作出麗復不〔2025〕2號告知書,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以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該告知書;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請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麗水市行政復議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