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6-1010486881 | 文號 | 麗教辦〔2026〕7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4-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屬學校(單位):
為促進教育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制定更新麗水市地 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規定,特制定《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本文件自2026年3月1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尔愃薪逃株P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的通知》(麗教辦〔2023〕7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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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教育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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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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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情形 | 具體 處罰標準 |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 具體認定要求 | ||||||
1 | (麗水)對在幼兒園、中小學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在幼兒園、中小學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行為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為“危害后果輕微”: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首次但聽勸阻的。 | 可以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非首次且聽從勸阻的。 | 責令改正;處25元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從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 ||||
一般行政處罰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 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受過一次行政處罰的。 | 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 | ||||
從重行政處罰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 | 個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受過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 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 ||||
2 | (麗水)對幼兒園、中小學等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 幼兒園、中小學等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為“危害后果輕微”:存在程序瑕疵,對案件辦理、行業管理影響較為輕微。 | 可以不予處罰,對責任單位進行教育。 |
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非初次違法且主動改正的。 | 責令改正;處250元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從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第二次違法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 ||||
一般行政處罰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 1.第三次違法及以上的;2.造成社會影響的。 | 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 | ||||
從重行政處罰 | 《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 1.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3.受過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 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 ||||
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