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960337R/2025-101044747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衛生健康委 |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出臺背景
2023年4月18日,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聯合出臺《麗水市區第二孩、第三孩育兒補貼辦法(試行)》,對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麗水市區(含麗水開發區)戶籍家庭,給予第二孩、第三孩每月500元的育兒補貼至3周歲滿止。
2025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國家《實施方案》)。2025年12月,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明確了補貼對象和標準、申領程序、資金來源和補貼發放等方面內容。
根據國家《實施方案》、省《實施方案》要求和有關部署精神,為做好育兒補貼制度的銜接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組織力量研究,制訂了《麗水市區落實國家育兒補貼制度銜接方案》(以下簡稱《銜接方案》),經向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備案后發布實施。
二、文件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2025〕15號)、《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衛發〔2025〕20號)等相關文件。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補貼對象。麗水市區戶籍(蓮都區行政區劃范圍,含南明山街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且符合本方案第二條對應標準補貼要求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一孩、二孩、三孩)。
(二)明確補貼標準。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嬰幼兒。按國家方案發放標準發放育兒補貼,2025年底前申領。
2.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生的嬰幼兒。按“就新就高”原則享受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出生的嬰幼兒。符合麗水市區第二孩、第三孩育兒補貼政策(以下簡稱“麗水市區育兒補貼地方政策”),已申領的,高出國家標準部分不退回;未申領的,按500元/人/月和國家方案規定的發放年度發放。其他按國家方案發放對象、標準和年度發放。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嬰幼兒。符合麗水市區育兒補貼地方政策的,按500元/人/月和國家方案規定的發放年度發放。其他按國家方案發放對象、標準和年度發放。
3.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嬰幼兒。育兒補貼統一按浙江省方案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將省與麗水市區育兒補貼地方政策標準的差額過渡為麗水市區第二孩、第三孩消費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每孩每月200元發至滿3周歲。
(三)明確補貼對象條件。
1.麗水市區第二孩、第三孩育兒補貼。一是夫妻雙方均為麗水市戶籍,其中至少一方為麗水市區戶籍,含夫妻一方為麗水市區戶籍,另一方為現役軍人。二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該子女落戶在麗水市區。三是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以下情形均不計入子女數: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養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蹤且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四是已在市區范圍外享受育兒補貼(包括待遇相關的一次性發放的育兒補助)的不重復享受。五是同一對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數超過3個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兒補貼。六是戶籍遷入的,按戶籍條件滿足要求的次月起計發至孩子滿36個月止。七是申領補貼時嬰幼兒的父母已處于離異或者喪偶等情形的,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不影響相應補貼的申領。
2.麗水市區第二孩、第三孩消費補貼:補貼對象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且該孩子落戶在麗水市區。
(四)明確申領辦法。申領人在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申請,也可向嬰幼兒戶籍地鄉鎮(街道)線下申請。202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嬰幼兒,提交育兒補貼申請,視為同步提交麗水市區消費補貼申請。由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蓮都區衛生健康局進行審核確認(南明山街道的,由麗水市衛生健康委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通過其預留的社保卡或銀行卡賬戶將補貼直接發放到位。原則上每季度第二個月的月底前發放一批,當季度已發放完畢后新申領的,可在下一季度發放。麗水市區消費補貼與育兒補貼同步發放。
(五)明確工作要求。麗水市區地方有關補貼所需資金由蓮都區財政承擔。南明山街道受理補貼申請的,所需資金由麗水市財政承擔。
四、文件的實施時間
自2025年12月12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和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衛生健康委
咨詢方式:0578-209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