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25-1010435115 | 文號 | 麗環發〔2025〕19 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5-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開發區分局:
為規范我市排污許可證變動申請與核發管理,加強排污許可與環評聯動,服務營商環境,提升效能,我局制定了《麗水市排污許可內容變動申請與核發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麗水市排污許可內容變動申請與核發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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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水市排污許可內容變動申請與核發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市排污許可管理,支撐高質量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持有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向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正本及副本內容變動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規范變動申請類型
(一)變動申請類型根據不同情形區分為變更申請、重新申請和調整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變更申請:
1.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
2.排污單位適用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的、排污權指標發生變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重新申請: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四)除本條(二)、(三)外的其他變動情形,適用調整申請。
三、規范變動內容分類
(一)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建設內容發生變動的,應當按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等有關規定開展界定。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排污單位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提交排污許可申請。
(二)已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如相較有效環評或驗收文件擬發生以下變動情形之一的,屬于改建、擴建,需重新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手續后提交排污許可重新申請:
1.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2.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或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
5.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或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有以上情形導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6.新增廢水直接排放口;廢水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7.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8.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由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改為自行利用處置(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或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9.建設項目存在其他變動,導致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10.管理部門認定其他屬改建、擴建的情形。
(三)經判定不屬于改建、擴建的,可向原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調整。
(四)變動內容不能判定是否屬于該第(二)點所列的改、擴建情形的,排污單位可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能力的生態環境服務機構編制《麗水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化分析報告》(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報告》)?!秷蟾妗窇椖扛艣r、工程分析、環境影響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和結論。排污單位對報告結論負責。
四、其他事項
(一)變動內容未經排污許可核準,排污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導致產生排污許可證許可范圍外的不利環境影響的,排污單位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承擔法律責任。
(二)本指導意見自2025年12月27日起實施,由麗水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文件印發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麗水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化分析報告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排污許可內容變動申請與核發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