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44552 | 文號 | 麗建發〔2025〕22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6-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直屬單位:
《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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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麗水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麗水監管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
一、總則
(一)依據。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保障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85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二)定義。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潛在缺陷保險(IDI)],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和賠償義務,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潛在缺陷保險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建設單位;保險人為保險公司;業主是指住宅工程所有權人,或尚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的單位或自然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保險標的為投保項目。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TIS)]是指受保險公司委托,對保險標的的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實施辨識、分析、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管理合同責任的機構。
(三)適用范圍。在麗水市全市范圍內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適用本意見。新建保障房工程應依照本意見推行潛在缺陷保險工作。
(四)工作機制。市建設局負責統籌全市潛在缺陷保險推進工作,并會同麗水金融監管分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各縣(市、區)建設局、開發區建設分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潛在缺陷保險推進,做好潛在缺陷保險政策宣貫工作。
二、保險范圍、期限及責任
(五)保險范圍、期限。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
1.1整體或局部倒塌;
1.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1.3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1.4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1.5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2.保溫工程:
2.1圍護結構保溫層破損、脫落。
3.防水工程:
3.1地下室、屋面、陽臺、廁浴間等防水滲漏;
3.2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3.3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4.全裝修住宅工程埋設在墻體、地面內的電氣網絡管線和給排水管道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
5.其他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
5.1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
5.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5.3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保險期限自承保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之日起計算。以上第1項保險期限為10年,第2項保險期限為5年,第3、4項保險期限為6年,第5項保險期限為2年。
(六)保險責任。保險期限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主承保公司、風險管理機構、施工單位對投保項目共同查驗,對存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和保險范圍,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
三、投保和承保
(七)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為民生保險,應在住宅用地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征求意見時,由建設部門提出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相關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地塊出讓方案,報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地塊的出讓文件之一。潛在缺陷保險投保工作應在開工前完成。
原則上,一本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由一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一本施工許可證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包括投保項目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
(八)承保。建設單位購買潛在缺陷保險的,可采用單一承保模式或聯合承保模式。
(九)保費計算。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概預算其他費用中列明該保險費,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保險費計算基數一般為承攬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具體保險費率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結合工程風險及技術復雜程度、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據等具體情況,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十)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方案等,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檢查評估工作的相關義務。
四、工程質量風險管理
(十一)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及其他規定,制定質量風險管理導則,并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運用包括工序檢查、實體質量檢查、資料檢查、功能性試驗、檢驗檢測在內的各類風控手段,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形成《質量風險過程檢查報告》《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并跟蹤、督促技術風險和質量缺陷的整改。
風險管理機構受保險公司委托,對工程建設各階段發現的有可能引發質量潛在缺陷或事故的工程技術風險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估、報告,提出風險處理建議,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風險管理機構應為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完成整改。
(十二)爭議鑒定。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十三)發揮專業力量。鼓勵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積極參與潛在缺陷保險工作,充分發揮專業作用。
五、保險理賠
(十四)理賠告知。保險公司應編制《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由建設單位隨同《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并交付業主。
(十五)高效理賠。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建立高效便捷、充分保護業主權益的理賠流程,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理賠維修等具體服務標準。
(十六)爭議處置。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可共同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明確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并在10日內予以書面確認;鑒定結果明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對鑒定結果、賠償金額等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保險合同約定處理。
(十七)應急理賠。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并規定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依據應急預案先行組織維修。
(十八)代位追償。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上述責任主體過錯導致的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后,有權依法對其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主體應予以配合。
六、附則
(十九)信息化管理。保險公司應按“承保管理規范化、風險管理專業化、理賠管理精細化”的理念,將有關數據實時推送至行業監管平臺。
(二十)本意見自2025年1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國家、省、市有新政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