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6894/2026-1010490057 | 文號 | 麗經信〔2026〕14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3-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經商局(經信局)、財政局,麗水經開區經濟發展部、財政國資部:
現將《麗水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麗水市財政局
2026年2月11日
麗水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麗水市國家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以下簡稱“國家試點”)工作,根據《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關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5〕20號)和《麗水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建設實施方案》(麗政辦發〔2025〕5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麗水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指財政部下撥麗水市的國家試點中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資金”)以及市本級及各縣(市、區)(含麗水經開區,下同)財政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以下簡稱“地方配套資金”)。
(三)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國家試點工作,面向歷史經典工藝美術、不銹鋼特材、精密部件制造三個試點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及相關工作。
(四)試點資金的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公正規范、安全高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審計。
二、管理職責
(一)試點資金由市、縣(市、區)兩級經信、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管理使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市經信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確定試點資金支持方向、方式及標準;牽頭組織項目備案、評測和驗收工作,提出試點資金分配建議;監督和指導各縣(市、區)做好項目組織實施和試點資金使用與績效管理。
(三)市財政局負責試點資金的預算管理及下達;配合市經信局開展試點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四)各縣(市、區)經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試點項目申報、審核、推薦、監督指導、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試點資金管理。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試點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地方配套資金足額、工作經費到位;規范撥付和監管。
三、支持范圍與標準
(一)試點資金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獎補、試點工作支撐,支持范圍與標準如下:
1.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獎補
(1)符合條件、列入國家試點的企業,在數字化水平等級滿足工信部《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4年版)》要求達到二級及以上的,對國家試點期間(國家批復時間起2年內)的數字化改造項目投入進行補助。原則上每個試點企業只能申報一個數字化改造項目。改造完成后,數字化水平評測達到二級、三級、四級且通過項目驗收的企業,按照項目投資額的50%補貼,試點資金補助分別不超過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其中,申報入圍并完成驗收被評定為樣本企業的,按照項目投資額的60%補貼,試點資金補助分別不超過60萬元、90萬元、150萬元。補助資金由中央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按照1:1的比例進行承擔(市區企業地方配套資金按現有財政體制執行)。
(2)在2026年底前完成項目實施并通過驗收的樣本企業中,評選不超過3家標桿示范企業。入選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須達三級及以上,并在人工智能應用方面具備示范效應。在中央資金中,對每家標桿示范企業另行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獎勵補助。
(3)企業同一項目獲得的總補助資金(含中央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及其他各類省市級補助資金)不得超過其改造實際投資額的80%。
(4)中央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按照項目通過最終驗收的時間順序予以撥付。根據中央資金下達情況,上述補助標準及分擔比例如需調整,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發文通知。
(5)項目改造投入主要包括與數字化改造直接相關的軟件、云服務和配套數字化硬件的費用。其中:
軟件費:包括軟件產品費、技術開發費和實施費。
云服務費:包括云服務軟硬件的購買、租賃等費用,不包含單獨的運維費用。
配套數字化硬件費:包括以購置形式添置的承載軟件業務系統應用的數據采集、數據傳輸和存儲、數據分析、數字安全與防護領域的數字化硬件費用,不包含單獨立項的硬件建設費用。
數字化改造試點具體補助認定范圍由市經信局明確。
2.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試點工作支撐
(1)優秀“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解決方案獎勵。面向試點行業遴選一批優秀“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解決方案,給予每個優秀方案5萬元獎勵,每個服務商累計不超過15萬元。
(2)“鏈式”轉型典型案例獎勵。支持試點行業龍頭企業和“鏈主”企業、工業互聯網平臺和行業產業大腦建設主體、園區運營機構等推動“鏈式”轉型,對獲評“鏈式”轉型典型案例的,給予20萬元獎勵。
(3)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支撐性服務
試點管理平臺開發與運維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開發并運維試點管理平臺,支撐項目備案、改造實施、驗收評估、服務商管理、“小快輕準”產品上架等全過程數字化管理。
全過程咨詢診斷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試點建設文件和標準辦法起草,為試點行業企業提供數字化改造全流程咨詢與診斷服務,對城市試點目標進展進行監測預警與管理分析。
數字化水平評測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完成改造企業開展數字化水平評測報告,編制歷史經典工藝美術等試點行業數字化轉型場景指引。
數字化改造項目驗收遴選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試點企業項目驗收、服務商遴選及管理、“小快輕準”產品遴選、“鏈式”轉型典型案例遴選及專家評審等服務;協助開展試點城市中期評估、期末驗收等考核工作。
數字化轉型制度成果咨詢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試點建設制度成果、行業標準、典型案例、模式經驗等提煉總結,落實宣傳推廣;協助開展中期評估、期末驗收工作。
數字化改造項目審計服務。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企業項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數字化轉型宣傳推廣和培訓服務。市、縣(市、區)兩級經信組織開展各類政策宣貫、供需對接、專家授課、人才培訓等活動。
(二)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此次中央資金不再重復支持;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此次中央資金不再重復支持。地方配套資金對以上兩種企業給予兌付地方補助部分。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試點資金不予支持:
1.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2.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或應評未評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行為的。
四、資金撥付
(一)對于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獎補資金,按照各縣(市、區)擬改造企業任務目標數量等情況切塊預撥,分批撥付。
(二)對已簽約數字化改造合同且通過市經信局備案審核的專精特新企業項目,各縣(市、區)可采用分批預撥的形式將補助資金提前下達至項目單位,其中簽訂合同并實質啟動改造,預撥上限為項目計劃補助金額的60%;企業數字化改造投入達到計劃總投資額50%以上,預撥上限為項目計劃補助金額的80%;項目驗收通過后,按項目實際應補助金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企業在預撥后無正當理由停滯項目超過三個月的,屬地縣(市、區)有關部門有權全額追回預撥資金,后續涉及資金撥付按一般項目規范流程執行。
(三)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應在項目通過驗收后盡快撥付試點資金,定期將試點資金使用情況上報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及時進行清算。
(四)對符合政策支持的“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解決方案、“鏈式”轉型典型案例等主體予以獎勵,通過“麗即兌”等政府指定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資金兌付工作。
(五)獲得財政獎勵資金的項目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規定收回財政獎勵資金:
1.因自身原因導致項目中止或未通過最終驗收的,應全額收回已撥付的財政獎勵資金;
2.在項目驗收前發生破產、解散、清算等情形導致主體資格終止的,或發生合并、分立等變更導致原項目主體不存在的,應收回該項目相關財政獎勵資金的結余部分。
收回的財政獎勵資金,按照規定程序全額繳回本級國庫。
(六)其他涉及政府采購或購買服務的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一)試點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經信、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試點資金使用開展監督檢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應加強對試點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項目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做好試點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試點企業應按現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自覺接受經信和財政等部門監督檢查。
(五)試點企業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堅決杜絕“新瓶裝舊酒”情況,嚴防套補騙補、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責任。
(六)對參與國家試點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組成員、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在資金分配、管理、監督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項目相關商業秘密的,3年內取消其參加有關項目評測或驗收核查工作的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根據要求對試點資金的區域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自評,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自評報告上報市經信局。
(八)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上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開展試點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各縣(市、區)試點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對資金使用績效結果較差、低效無效的,視情況嚴重程度,負責督促整改或取消企業所享受的補助資格,已撥付資金依法依規追回。
六、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如有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