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6-1010651973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8-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起草背景
為保證《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維護法治統一,進一步提高文件的規范性,根據《麗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生態環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擬對《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14個單位 <關于進一步保護生態 規范機制砂行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麗自然資規發〔2021〕22號)進行清理。
因該文件上位依據已修改,《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機制砂行業長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2〕30號)對文件內容已有明確規定,經研究,決定廢止該文件。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 372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4〕37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4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機制砂行業長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2〕30號)
三、主要內容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經研究,決定廢止《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14個單位<關于進一步保護生態規范機制砂行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四、實施期限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解讀人: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麗水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副站長林巍,聯系電話:0578-266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