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1924J/2026-101062602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部門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數據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背景意義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部署要求,加快推動我市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發利用,規范授權運營管理,優化流程、保障安全,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范圍與規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準入、變更、退出、評審、安全監管、評估等活動。授權運營遵循“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原則,采用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混合模式。授權運營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可申請續簽。
三、核心內容解讀
(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涉及哪些主體?
答:涉及四類主體:(1)實施機構——市、縣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選定運營機構、日常監管;(2)運營機構——取得資格的法人組織,承擔數據開發運營及安全主體責任;(3)數源單位——各級國家機關及公共服務單位,負責數據供給與治理;(4)開發機構——與運營機構合作開發數據產品的法人組織,接受運營機構監管。
(二)授權運營有哪些模式?主要流程是什么?
答:分三種模式: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
整體/分領域授權流程:發布公告→提交申請→綜合評審→社會公開→簽訂協議。
依場景授權流程:場景申報→方案評審→編制實施方案→簽訂協議→社會公開→數據產品開發→出域審核。
(三)運營機構享有哪些權利,應遵守哪些規范?
答:運營機構獲得授權數據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對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可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享有合法權益。同時應遵守: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原始數據;不得超范圍或非授權場景使用;數據產品定價應公平公正,不得惡意抬價或壟斷。
(四)數據安全和監管如何保障?
答: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運營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做到行為留痕、責任可究。實施機構會同網信、公安等部門開展安全監管和檢查,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規范市場秩序。
四、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數據局
解讀人:朱大鵬
咨詢方式:0578-209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