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1100MB1N018232/2025-1010432515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麗水市森林碳匯管理局)、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百山祖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
立足我市作為全國首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改革試點市的使命擔當,積極落實國家試點任務,主動將GEP核算、價值評估等創新實踐系統集成為制度規范。緊扣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決策部署,著力構建生態產品認定管理體系,并聚焦生態產品“度量難、交易難、變現難”等突出問題,在現有生態產品交易管理制度基礎上,通過制定本《辦法》規范認定管理工作,全力打通生態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通道,為生態資源市場化交易和綠色金融創新提供制度支撐,更好服務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
二、文件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21〕2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首批國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名單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684號);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21〕82號);
《關于印發〈麗水市生態產品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麗水市生態產品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麗生態價值辦〔2022〕5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7章29條,重點圍繞生態產品認定管理的全過程規范,建立完整的認定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生態產品定義與認定依據。界定生態產品為生態系統提供的物質產品、調節服務和文化服務總稱,涵蓋認定工作的申請、評估、標識使用及監管等全流程。認定依據包括現行有效標準及專家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技術規范。
(二)建立規范的認定工作機制。實行“統一評審,分類主管”工作機制,由市林業局與市發改委共同負責統籌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認定工作。組建涵蓋多領域專家的評審專家庫,評審時隨機抽取不少于七名專家組成認定委員會,確保認定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三)設定申報的條件和要求。申請人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質控措施,且一年內無環保或質量處罰記錄。申請產品需列入特色生態產品目錄,物質類產品需提供有效檢測報告,服務類產品需明確生態價值特征。
(四)明確實施申報認定程序。建立“申請-初審-評審-公示-發證”五步認定流程,通過“天眼守望”系統實現網上辦理,系統自動初審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結果公示五日無異議后,頒發證書和標識。
(五)規范標識使用管理要求。規定獲證單位可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中規范使用認定標識,嚴禁涂改、轉讓等行為。明確標識使用方式和要求,確保標識使用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建立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動態監督管理,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明確六種暫停或撤銷情形,包括產品不符合條件、違規使用標識、提供虛假材料等,確保監管的嚴肅性。
(七)其他配套保障措施。明確認定和標識使用暫不收費,檢驗檢測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本辦法由聯合發文機關共同解釋。
四、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試行,自試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五、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林業局。
解讀人:柳含煙;
聯系方式:0578-226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