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347Q/2020-04686 | 文號 | 麗水利〔2019〕71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8-2019-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有關單位、麗水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麗水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麗水市本級備用飲用水水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麗水市本級備用飲用水水源管理辦法(試行)?
麗水市水利局?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麗水市建設局?
2019年12月30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本級備用飲用水水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強化備用飲用水水源建設、保護與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組織實施工作的通知》(麗政辦〔2018〕3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本級區域內備用飲用水水源的管理。備用飲用水水源是指常規供水水源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況引發供水量嚴重不足或暫時停止供水情況下,能及時補充或替代常規供水水源,滿足一定時間內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備的接入自來水廠的供水配套設施的水源。現狀黃村水庫、玉溪水庫互為備用水源。若涉及供水水源格局和備用水源調整,本條例需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條??【管理原則】備用水源遵循統一管理、加強保護、科學調配、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統籌管理】備用飲用水水源管理工作納入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動機制進行統籌管理,實行水源巡查制度、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制度、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政府部門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相關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市水利局負責備用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備用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應急水量調度方案;
(三)市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管網設施建設與維護,對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備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化肥和農藥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對農業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飲用水水源;
(五)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檢查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
(六)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負責備用飲用水水源涵養林等的保護和管理,加強對公益林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飲用水水源;
(七)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廣旅體局、市綜合執法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鄉鎮、村職責】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污染備用飲用水水源和破壞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村(居)民委員會應做好本區域內的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制訂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管理機構職責】麗水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麗水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承擔黃村水庫、玉溪水庫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水源地日常巡查,水源水質監測、水域保潔等具體工作,發現水質、水量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水利、城鄉建設等部門。
市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城市供水管網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等具體工作,實施應急狀況下管網供水工作。應當定期對供水管網等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定期演練應急供水方案,確保供水管網處于有效狀態。
第三章 ?保護要求
第八條??【保護區要求】為保護備用水源地水質安全,保護區內及集水區范圍內禁止污染水源的違法行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內的水質管理目標、具體禁止事項和水質保護措施按照《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執行。
第九條??【原水管線保護要求】麗水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麗水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原水輸送管道沿線安全情況、風險污染源開展定期巡查,對于破壞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應急預案】麗水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麗水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市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準備和應急演練工作。當遇到備用水源地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一條??【監測網絡】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城市供水水質麗水監測站、黃村水庫化驗室、玉溪水庫化驗室組成水質監測網絡,充分利用飲用水源地水質自動站監測數據,及時發現和掌握問題,按要求定期對備用水源水質進行檢測分析,重要情況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上報。
第四章 ?應急調配
第十二條??【啟用條件】因常規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水質被侵害經處理后仍無法達標,供水線路中斷,供水需求增加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市水利局發布啟用備用水源互通供水通知,以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由市水利局向社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應急儲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第十三條??【水量調配】玉溪水庫出現供水危機時,市水利局向麗水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發布啟用黃村水庫備用水源通知,增加天寧水廠向水閣區塊供水量。黃村水庫出現供水危機時,市水利局向麗水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啟用玉溪水庫備用水源通知,天寧水廠只供應城區用水,并增加玉溪水庫取水量和水閣水廠制水量,視情況向原天寧水廠供水區域供水。兩地同時出現供水危機時,由市水利局協調黃村水庫、玉溪水庫上游水電站協調下泄水量,同時加強對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統一調度和管理,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本行政區域內、跨地區、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市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市水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市玉溪水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做好水量調配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應急限水】啟用備用水源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工業生產、游泳洗浴、洗車、園林綠化澆灌、環衛灑水和可再生能源等實施應急限水。
第十五條??【保障措施】市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應及時向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報告供水情況,根據備用水源水質情況采取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城市供水水質麗水監測站、黃村水庫化驗室、玉溪水庫化驗室加強對水源和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程度地保障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第十六條??【應急解除】在供水水量和水質恢復正常后,由市水利局及時解除應急狀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獎懲機制】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解釋】本管理辦法由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麗水利(2019)71號(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備用飲用水水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與生態環境、建設聯合公開)(審核).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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