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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16W/2022-39710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部門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起草背景
為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更好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獨特作用,規范市本級人民調解中心指派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補助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調解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政字〔2008〕6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1.本辦法適用的對象。本辦法僅適用于麗水市司法局市人民調解中心指派律師承辦特定人民調解案件。?
2.辦法適用的工作范圍。律師受麗水市司法局市人民調解中心指派,?承辦文件規定的三種類型重大糾紛調解工作。
3.實施的具體標準。按成功調解有必要的一般民商事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的;成功調解疑難民商事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的;?成功調解重特大民商事糾紛,文書制作規范、材料齊全的等幾類情況,確定相應檔次辦理。
4.需符合調解文書標準。要求辦理調解案件的案卷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調解文書規范、回訪記錄齊全等標準。?
5.適用流程。本辦法對律師承辦調解案件后申請并經查驗合格后發放的流程做出規定,并規定存在承辦人過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調解案件或案卷考核不達標等情形的不予通過。
四、解讀機關
麗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