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74X/2020-28236 | 文號 | 麗公通字〔2020〕15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7-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公安(分)局:
? ? ? ?現將《麗水市租賃房屋戶口遷移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市局人口服務管理支隊聯系。
麗水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租賃房屋戶口遷移暫行規定
? ? ?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斷提高我市新型城鎮化水平,現結合麗水人口可容納度的實際情況,在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戶口遷移暫行規定的通知》(麗政辦發〔2016〕122號)基礎上,將租賃房屋納入合法穩定住所范圍,進一步放寬城鎮租賃房屋落戶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 ? ? ?第二條 租賃房屋的落戶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一房一戶、人戶一致原則,以相對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實行戶口遷入地條件準入制。
? ? ? ?第三條 城鎮租賃房屋是指在本地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城鎮住宅用地上的房屋。租住商業、工業用房不予落戶;違法建筑不予落戶;合租房、群租房不予落戶。
? ? ? ?群租房是將住宅通過改變房屋結構和平面布局,把房間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 ? ? ?第四條 在城鎮范圍內租賃私有房屋并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且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承租人,按照“一房一戶”原則,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申請在合法租賃住宅用房內登記為常住戶口。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請在居住地所在公共集體戶登記為常住戶口。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隨同遷移登記常住戶口。
? ? ? ?第五條 落戶城鎮合法租賃住宅用房的,申請戶口遷移時需攜帶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連續居住證明(公安機關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已在當地建設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證明及備案的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戶口簿(出租房屋地址上已有產權人戶口的,承租人可申請掛靠落戶),每套租賃房屋只能掛靠落戶1戶。隨遷人員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 ? ?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遷移人落戶,需落戶公共集體戶的,申請戶口遷移時需攜帶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連續居住證明(公安機關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已在當地建設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證明及備案的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不同意落戶證明。隨遷人員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 ? ? ?第七條 遷移人取得公共租賃房屋租賃使用權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公有房屋所在地址落戶。與遷移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同遷移。
? ? ? ?公共租賃房屋是指政府提供的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公租房,在建設部門辦理過租賃登記備案的公有住宅。
? ? ? ?第八條 落戶公共租賃房屋的,申請時需攜帶遷移人戶口簿、身份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公共租賃房屋租賃使用證明,隨遷人員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 ? ? ?第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 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符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關系終止后,承租人應及時將戶口從租賃住房內遷出。
? ? ?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人員及相關情形,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戶口遷移暫行規定的通知》(麗政辦發〔2016〕122號)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