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00L/2021-28920 | 文號 | 麗交〔2021〕33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市公路港航與運輸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麗水市交通運輸公平競爭審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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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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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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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交通運輸公平競爭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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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交通運輸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順利開展,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公平競爭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制定交通運輸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交通運輸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包括紀要、批復、招標文件、協議等)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對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負責起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起草過程中,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政策措施。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制定。
第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審查主體責任,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公文辦理系統和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服務平臺,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條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不得出臺實施。
第六條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遵循“誰起草、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遵循審查基本流程(附件1),經初審和復審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
書面審查結論應當存檔。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對公平競爭審查之外的程序有具體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七條 ?市局、局屬各單位的起草處室(以下統稱起草部門)是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初審的責任機構。局法規處負責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的復審工作。局屬各單位負責起草的政策措施應當先經法制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復審。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職責分工。
第八條 ?對屬于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等制度確定的審查標準開展初審。
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對出臺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
第九條 ?起草部門提交法制部門復審時,應當通過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服務平臺附送政策措施文本、《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2)和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在合法性審核時一并進行復審。
不得以征求意見或者會簽等形式代替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可以征求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專業機構的意見,也可以就遇到的具體問題向履行相應職責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咨詢。征求上述方面意見或者咨詢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相關情況。
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機構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充分評估擬制定的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成效。
對擬適用例外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個單位或個人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應當優先引入第三方評估,保障審查質量和效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屬于《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規定的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
(二)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
(三)明確實施期限。
對以上例外情形,起草部門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三條??需要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政策措施,議題應當經法制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業務分管領導同意,并附公平競爭審查相關材料。
局屬各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在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前應當先經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工作由文件對應的起草部門具體負責。
經評估認為違反審查標準的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對于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評估實施效果,未達到預期效果的要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實行目錄管理,列明政策措施的名稱、文號、時間、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及結論等信息(附件3),由法制部門按季度報送市局法規處,轉報同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七條??除涉密等原因不宜公開的以外,起草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麗水市交通運輸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等規定公布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條??政策措施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統計表,并與其他相關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門。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按照《麗水市交通運輸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市場監管部門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認真整改。
第二十條??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對舉報反映的情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核實,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制定機關整改。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等體系,并作為有關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確保與審查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本單位實際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單位以自己名義制定政策措施時,參照本辦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