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25-33152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文件出臺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原《麗水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意見》(麗建發〔2019〕245號)的法律依據發生變化,為更好、更全面的推動麗水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開展,由市建設局牽頭其他職能部門,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對原《麗水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意見》(麗建發〔2019〕245號)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建〔2016〕6號)
三、政策內容解讀
《麗水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意見》共五款,包括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組織實施、政策措施和資金籌集。
第一款基本原則,明確了“業主主體、社區主導、政府引導、各方支持”的原則。
第二款適用范圍,更新了申請加裝電梯的條件。“本實施意見適用于麗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包括開發區)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加裝電梯: (一)具有合法不動產權屬證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層(含)以上非單一產權的無電梯既有住宅;(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者計劃; (三)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有關規范要求。”
第三款組織實施,內容包括簽訂協議、制定初步方案、協議及方案公示、現場勘察、編制深化方案、施工圖審查、聯合審查、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維護管理共十條。
其中,簽訂協議的人數占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相應的修改,“經本單元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簽訂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
協議及方案公示環節的調解流程發生變更,“經社區居委會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社區居委會報請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調解情況進行記錄,并分別在申請人遞交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上蓋章確認調解結果。”
聯合審查后的公示環節發生變更,“聯合審查會議通過的方案與原公示方案有不一致的,應當將通過后的方案在擬加裝電梯小區范圍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款政策措施,明確了相關的政策、工作制度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五款資金籌集明確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運維資金來源以及獎勵措施。
四、施行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本文件施行后,原《麗水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意見》(麗建發〔2019〕245號)失效。
五、解讀機關和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系處室:房產處,聯系電話:0578-21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