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2-40782 | 文號 | 麗自然資規發〔2022〕48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2-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63-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各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蓮都區、開發區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1〕1025號)工作要求,現將《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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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麗自然資規發〔2022〕48號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doc
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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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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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支撐作用,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合法權益,推動地質資料共建、共享,根據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形成的工程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開展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各類成果地質資料,包括工程地質勘查(察)、水文地質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質資料,按存儲形式分為文字、圖表、聲像、電磁等。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督管理,做好匯交義務告知和督促提醒等工作。
第四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接收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并根據省地質資料館統一要求做好相關地質資料移交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制度,按規定進行整理、保管,并依法為社會提供地質資料公益性服務。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展對地質資料的綜合研究,為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政府決策事項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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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料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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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項目業主單位為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以下簡稱匯交人),匯交人可以委托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直接匯交。
第六條 ?匯交內容原則上按匯交清單(見附件)進行匯交,做到應交盡交。其中核心資料為工程勘察報告、工程布置圖、鉆孔柱狀圖、實際材料圖、分析測試結果匯總表及其電子版。
第七條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編制標準,內容完整、齊全,制印清晰,有利于長久保存。匯交的電子文檔資料內容應當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一致。
匯交人在匯交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時,應當同時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兩份。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向國家部委、省有關部門轉送成果地質資料的,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相應增加份數。工作區跨相鄰省(市)的工程建設地質工作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向相鄰省(市)轉送成果地質資料的,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的份數與所跨省(市)數量相同。
第八條??市、縣(市、區)原已接收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檔案,按原途徑自行管理。
新建工程建設項目自本辦法實施以后,遵循如下原則完成地質資料匯交: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行政劃撥決定書中應明確由受讓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二)在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審查階段,匯交人應將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資料、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及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資料保管專用郵箱備案。
(三)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申報或竣工驗收階段,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及時督促匯交,并將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作為資料要件。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匯交。
因不可抗力導致匯交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應提前15日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延期匯交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匯交,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需要轉送省地質資料館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驗收合格后90日內,將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轉送省地質資料館。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匯交人名單,應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上予以公布,匯交人可自行下載打印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更正,并在60日內重新匯交,匯交人逾期未按照要求修改補充的,視為未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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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料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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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集中保管,并對破損資料開展修復工作,及時做好有關電子文檔的異地備份措施,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工程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保護期內的內容外,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開。
保護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只公開資料目錄。但匯交人書面同意提前公開其匯交的工程地質資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開。
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單位證明、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復制、摘錄已經公開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建立地質資料基礎信息庫,公布地質資料的目錄信息,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資料內容需要保護的,匯交人在匯交同時辦理保護登記手續,保護期自辦理保護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需要延續保護的,匯交人應提前30日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對政府出資開展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不予辦理保護登記手續。具有公益性質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范圍,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保護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可以有償利用,具體方式由利用人與匯交人協商確定。利用保護期內財政出資取得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利用人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查閱利用,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
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基礎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無償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利用人可以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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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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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規定匯交人應當匯交而沒有匯交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應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補充匯交;其他由各承擔地質工作單位自行歸檔保管的工程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應當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匯交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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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清單
附件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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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資料類別 | 資料類型 | 資料名稱 | 紙質資料 | 電子文檔 | 備注 | |||
數量 | 單位(冊/張/件) | 文件或文件夾名稱 | 容量(KB/MB/GB) | 載體類型 | |||||
一、工程地質勘查(察) | 正文 | 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 |||||||
附件 | 按專業慣例報告應包含的有關附件 | ||||||||
評審意見、圖審意見及其他驗收意見 | |||||||||
附圖 | 全部的鉆孔柱狀圖 | ||||||||
實際材料圖 | |||||||||
各類工程布置圖 | |||||||||
工程地質剖面圖 | |||||||||
靜力觸探曲線圖 | |||||||||
其他專項圖件 | |||||||||
附表 | 鉆孔綜合成果表 | ||||||||
靜力觸探綜合成果表 | |||||||||
巖土物理、力學及水理性質等綜合成果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