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32500472262052J/2023-44567 | 文號 | 麗林〔2023〕46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林業局(麗水市森林碳匯管理局)、錢江源—百山祖國家公園百山祖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4-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局屬各處室(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創新包容審慎新型監管方式,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林防〔2023〕23號)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麗綜法辦〔2023〕2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林業工作實際,編制《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試行)》,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試行)
麗水市林業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單位:麗水市林業局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自行恢復界標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3 | 對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經勸阻后及時撤離,對自然保護區未造成影響,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4 | 對在風景勝區內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亂扔垃圾行為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在景物和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 |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5 | 對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活動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主動及時停止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于非經營活動,并整改到位,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 | 1.《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6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建立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但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主動及時進行了改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7 | 對未完成造林任務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因特殊原因,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經教育后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8 | 對調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調入地防疫機構備案的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 1.《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向調入地縣級以上防治檢疫機構備案的,由防治檢疫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9 | 對違反林業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附件2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單位:麗水市林業局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違反林業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附件3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單位:麗水市林業局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 機關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違反林業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貴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附件4
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試行)
單位:麗水市林業局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實施機關 |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查處違反林業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強制 |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 1.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 |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