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74X/2023-43741 | 文號 | 麗公通字〔2023〕33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7-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公安(分)局:
現將《麗水市公安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麗水市公安局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公安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
(一)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1 |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第三款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 交警 |
2 |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交警 |
3 |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交警 |
4 |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交警 |
5 | 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交警 |
6 | 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款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掛車及大型客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 交警 |
7 | 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交警 |
8 | 未按規定進行保安培訓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辦理變更的。 | 治安 |
9 | 娛樂場所設施不符合規定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 治安 |
10 |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娛樂場所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 治安 |
11 | 刪改、未按規定留存娛樂場所監控錄像資料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 治安 |
12 | 未按規定配備娛樂場所安全檢查設備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 治安 |
13 | 未對進入娛樂場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 治安 |
14 | 未按規定配備娛樂場所保安人員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 治安 |
15 | 未按規定備案娛樂場所營業執照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治安 |
16 | 未按規定建立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薄、營業日志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治安 |
17 | 娛樂場所內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不報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治安 |
18 | 未按規定懸掛娛樂場所警示標志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治安 |
19 | 未按規定備案變更項目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治安 |
20 | 未按規定通報保安人員工作情況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治安 |
21 | 未按規定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治安 |
22 | 旅館發現違法行為不報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 治安 |
23 | 未將住宿旅客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四)項、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其中,旅館未按規定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治安 |
24 | 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治安 |
25 | 未按規定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從業備案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治安 |
26 |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中發現贓物、有贓物嫌疑物品不報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巡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治安 |
27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未備案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治安 |
28 | 印刷經營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報告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治安 |
29 | 未按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出入境 |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
1 | 未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 反恐 |
2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 反恐 |
3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 反恐 |
4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四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 反恐 |
5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五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 反恐 |
6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八條第六項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 反恐 |
7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工作檔案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 第四十三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工作檔案,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將重要信息數據及其變更情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 反恐 |
8 | 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在特殊期間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或落實相關措施 | 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 第四十三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在特殊敏感時期、大型活動舉辦期間、重大突發事件情況下,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級,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出入口和相關區域;必要時,設置防爆設備、安檢設備,采取安全查驗等措施。 | 反恐 |
(三)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
1 | 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 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 經偵 |
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 ||||
1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治安 |
2 |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 治安 |
三、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 ||||
1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治安 |
2 |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 治安 |
四、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
1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 | 經出示有效交強險保單(含電子保單)且無酒、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 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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