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24P/2023-4449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出臺背景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號)和《浙江省人力社保系統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人社發〔2021〕57號)要求,本局對2023年8月31日以前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定期全面清理。
二、清理流程
本局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客觀的評價和綜合分析,在文件起草處室、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保留、廢止等評估意見,局政策法規處匯總意見后進行了征求意見。后經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再次匯總審核,形成送審稿,經局領導集體審議通過,于2023年12月10日印發《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麗人社〔2023〕73號)。
三、主要內容
本局對2023年8月31日以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自查評估和清理。
(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1.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特別是沒有上位法依據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內容。
2.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5.議事協調機構、政府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制定作為對外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適用期已過;
2.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實際上已經失效。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決定修改:
1.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
2.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四)對繼續適用(部分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有效(部分有效)或暫時保留。
(五)關于清理結果
經清理,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74件,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1件。
四、施行時間
該文件為公布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繼續有效、廢止等情形的文件,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解讀機關: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讀人:梅嘉
聯系方式:0578-2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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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