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00L/2023-44663 | 文號 | 麗交〔2023〕113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7-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局運輸處:
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和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局制訂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
市局法規處和市執法隊應當及時正確維護省法治交通平臺中的法規庫、裁量基準庫和省監管事項庫,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對執法事項目錄及其對應的裁量基準實施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各地適用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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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市局法規處:李乘宇,15157869209;
市執法隊:陳杰,1835881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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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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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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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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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業 領域 | 權力編碼 | 事項 名稱 | 實施清單編碼 | 違法行為名稱 | 實施機關 | 業務類別 | 違反法律條款 | 處罰法律條款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 對象 | 處罰 種類 | 裁量基準 | 備注 |
1 | 道路運輸 | 330218876000 | (麗水)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876000 | 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 | 設區的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 公共交通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輕微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個人 | / | 免予處罰 | 責令改正 |
一般 | 第二次違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節的 | 個人 | 罰款 | 處50元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1.第三次違法及以上的;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個人 | 罰款 | 處200元罰款 | 責令改正 | ||||||||||
2 | 道路運輸 | 330218869000 | (麗水)對公共交通工具責任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869000 | 公共交通工具責任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 | 設區的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 公共交通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 | 單位 | 警告 | 給予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違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節的 | 單位 | 警告、罰款 | 處 500 元罰款 | / | ||||||||||
較重 | 1.第三次違法及以上的;2.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 單位 | 警告、罰款 | 處 2000元罰款 | / | ||||||||||
嚴重 | 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 單位 | 警告、罰款 | 處 5000元罰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