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74X/2023-43275 | 文號 | 麗公通字〔2023〕31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7-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公安(分)局:
現將《麗水市公安機關地方立法相關處罰條款裁量基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公安機關地方立法相關處罰條款裁量基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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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處罰事項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形 | 處罰幅度 | 備注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 |||||
1 | 對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三)需要經過禁止、限制通行區域、路段的,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通行時間行駛。 罰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通行的; (二)駕駛時不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違反讓行規定的; (六)違反規定載人的; (七)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 | / | / | 直接引用《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
1 | 對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開展商業活動、集會和廣場舞等娛樂活動產生噪音,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三)從建筑物、構筑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罰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駕駛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對駕駛人處五十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對乘車人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 |
6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造成危害結果、不良影響的 | 對駕駛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罰款 對乘車人處五十元罰款 | ||||
2 | 對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罰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
6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造成危害結果、不良影響的 | 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3 | 對駕駛非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罰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 |
6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造成危害結果、不良影響的 | 處五十元罰款 | ||||
4 | 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罰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處警告或二十元罰款 | |
6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造成危害結果、不良影響的 | 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
5 | 對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罰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影響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處警告或十元罰款 | |
6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造成危害結果、不良影響的 | 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
《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 |||||
1 | 對單位/個人違規飼養烈性犬或大型犬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除因導盲、導聽、扶助等需要飼養大型服務犬的殘疾人外,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 罰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 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對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定義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相關文書 |
曾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的 | 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沒收犬只 | ||||
2 | 對單位/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干擾他人生產生活,不聽勸阻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干擾他人生產生活; 《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異味、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干擾他人生產生活。 罰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項或者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干擾他人生產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場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鬧干擾他人,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初次發生該違法行為的 | 處警告處罰 | |
警告后不改正,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處兩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
警告后不改正,6個月內多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3 | 對單位/個人在人群聚集場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鬧干擾他人,不聽勸阻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在人群聚集場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鬧干擾他人。 罰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項或者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干擾他人生產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場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鬧干擾他人,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初次發生該違法行為的 | 處警告處罰 | |
警告后不改正,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處兩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
警告后不改正,6個月內多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4 | 對單位/個人未采取有效約束措施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采取有效約束措施避免犬只傷害他人。 罰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四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未采取有效約束措施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傷害后果顯著輕微的 |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造成人員受輕微傷的 | 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造成人員受輕傷的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 沒收犬只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5 | 對單位/個人銷售烈性犬或大型犬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銷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罰則:《麗水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銷售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且銷售數量為2只以下的 | 沒收犬只 | 對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定義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相關文書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且銷售數量為3只以上9只以下的 | 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曾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或銷售數量為10只以上的 | 沒收犬只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麗水市南明湖保護管理條例》 | |||||
1 | 對單位/個人的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南明湖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南明湖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九)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罰則:《麗水市南明湖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燃放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曾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且未造成危害結果的 | 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
造成一定后果的 | 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 |||||
1 | 對違反《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燃放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第三條 下列區域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一)蓮都區行政區域內;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和鎮建成區、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連片村莊建成區內。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第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等;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 (六)景區、公園、博物館、商品交易市場、娛樂場所、停車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軍事設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 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 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⑴雖是首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但不聽從物業、保安等工作人員勸阻或不服從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不采取措施停止違規燃放行為的;⑵曾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的;⑶違規燃放存在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較嚴重影響后果的 | 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
1 | 對違反《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燃放行為的行政處罰 | 第十一條 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零售網點購買,按照燃放說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窨井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罰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或者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或個人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 | 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2 | 對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中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 罰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其中,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中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中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履行告知義務,但依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 |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從事婚慶、殯葬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中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未履行告知義務,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 | 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3 | 對破壞、損壞煙花爆竹燃放警示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破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罰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污損、破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破壞、損壞《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三條所列禁放區域的禁止煙花爆竹燃放警示標志的 | 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
破壞、損壞《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四條所列禁放地點的禁止煙花爆竹燃放警示標志的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4 | 對未按規定存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違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除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存放煙花爆竹的總量不得超過三十千克。 罰則:《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存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或個人存放煙花爆竹在《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三條所列禁放區域存放煙花爆竹的總量超過三十千克的 | 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 | |
單位或個人存放煙花爆竹在《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第四條所列禁放地點存放煙花爆竹的總量超過三十千克的 | 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并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
單位或個人存放煙花爆竹在居住場所、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存放煙花爆竹的總量超過三十千克的 | 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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