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24-38750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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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引導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的函》(浙環函〔2020〕277?號),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麗水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制定的背景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的函》(浙環函〔2020〕277號),為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引導行業健康規范發展,根據省廳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決定在麗水市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出臺麗水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實施辦法,制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組織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及應用。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試點工作的函》。
三、起草過程
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麗水實際,起草了《麗水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將《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社會意見。最終形成送審稿。
《麗水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我局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要求,做好了起草說明、公開征求意見、收集意見、溝通反饋、法制審核等工作。
?四、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六章,共十八條。第一章為總則,共5條:主要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概念定義、職責分工等內容。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之外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組織開展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規定了相關工作中縣(市、區)和行業協會的責任。第二章為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共4條:主要明確了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和信用等級,明確直接列入信用等級為差級的五種情形。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照評價周期內評價結果總分從高到低排序評定分為A級、B級、C級、D級、E級五個等級,按照信用風險評估結果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第十條),存在規定內否定情形的直接列入E級。第三章為評價程序,共5條:明確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如何做好信息歸集以及等級評定、復核申請、復核受理等程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作為信用評價基礎依據,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信用等級評分情況進行審定、評級,有異議的按程序提出復核申請。第四章為評價結果應用,共2條:明確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分類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聯合懲戒方面的應用措施。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生態環境部門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推進聯合懲戒,推動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的應用。第五章為技術保障,對技術支撐單位提出工作要求。第六章為附則,明確解釋單位和施行時間。
?五、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管理等。
六、關鍵詞解釋
1.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系指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根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以外的專業檢測機構。
2.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用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信息進行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七、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讀機關: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綜合審批處? ?電話:0578-209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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