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3657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5〕34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麗水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6月30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
為進一步加大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收入群體剛性住房需求,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區(蓮都區、麗水經開區,下同)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配售管理和監督管理活動。
(二)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重點面向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引進的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四)建設部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審批,統籌指導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會同自然資源、建設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價格核定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年度籌建計劃以及發展規劃,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規劃要素保障、土地報批、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儲備供應等相關審批工作;協助管理部門查驗申購家庭的住房不動產登記情況,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會同發改、建設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價格核定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財政資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籌集,協同建設、發改、稅務、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程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做好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負責查驗申購家庭的戶籍、婚姻、收入、社保和各類人才認定等情況。
人行麗水市分行、麗水金融監管分局負責指導本市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優化信貸服務,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發放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農業農村、稅務、國資監管、數據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房管中心為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財力保障、房源籌集、申請受理、資格審核、配售管理、售后監管等工作。蓮都區、麗水經開區轄區內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主體由蓮都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確定。
二、房源建設與籌集
(一)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以及發展規劃。市、區建設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經開區建設部門報經開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方式包括:
1.劃撥用地集中新建;
2.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配建;
3.存量房轉化;
4.企事業單位與建設運營機構合作建設;
5.其他合法方式。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單套戶型建筑面積以70-90平方米為主,一般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筑設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標準規范,推行綠色建筑標準,按照規定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位。
三、申請購買
(一)保障對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麗水市區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引進的人才等。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以下稱申購家庭)申購,一戶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
主申請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選擇是否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人員不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主申請人無配偶、無未成年子女,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單身家庭的名義申請。
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如符合申請條件,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條件的:
1.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蓮都區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
(3)家庭成員在市區無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記或已網簽備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差補助,未以本人名義申請過市區批地建房。
(4)主申請人在麗水市區范圍內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麗水市區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不少于6個月(無欠繳、補繳記錄),且申請時處于正常參保或繳納狀態。
2.城市需要引進人才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戶籍限制,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屬于經麗水市分類認定的ABCDEFG類人才,在麗水市區范圍內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麗水市區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不少于6個月(無欠繳、補繳記錄),且申請時處于正常參保或繳納狀態。
(2)家庭成員在市區無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記或已網簽備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差補助,未以本人名義在市區申請過批地建房。
(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未享受租房優惠政策的除外)的家庭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實際交付日期起按規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實際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逾期交付的,自實際交付之日起按規定退出保障或自實際交付之日次月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五)市建設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需求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后,適時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四、配售管理
(一)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財務成本、稅費和不高于成本總額5%的利潤等因素,由實施主體測算并報同級建設、發改部門核定。
單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實行一房一價。
收購或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應當結合收購或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由實施主體測算并報同級建設、發改部門核定。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和申購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售申請:
1.制定配售方案。實施主體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項目配售方案,報本級政府同意后實施,麗水經開區項目的配售方案報麗水經開區管委會同意后實施。
2.發布配售公告。實施主體發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準入條件、配售價格、登記方式、選房辦法等。
3.購買資格審核。實施主體牽頭負責資格審核,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審核通過的家庭,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購房資格。
4.公證搖號選房。實施主體根據審核通過名單,委托公證處進行公證搖號。根據解困優先原則,組織公證選房。
5.簽訂合同。申請家庭選定房源后,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
(四)購房人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等方式支付購房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購房款的20%,剩余購房款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結清。
五、售后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限制,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不得以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除購買本住房貸款抵押外,不得設立其他抵押權。
(三)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等情況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繼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遺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離婚析產”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四)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已離開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等情形的,依申請或按規定,由實施主體回購或者由輪候庫內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封閉流轉。
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六、監督管理
(一)對通過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主體應取消其購房資格,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簽訂購房合同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房源的,通知其限期騰退,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購買價格并結合折舊因素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二)購房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選房后未按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買賣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購房資格即時失效。發生回購的視同放棄購買。以上情形累計出現兩次,5年內不得申請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房籌集、配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2025年6月30日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