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5-43676 | 文號 | 麗應急〔2025〕19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 ZJKC70-2025-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麗水經開區分局:
現將《麗水市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閉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閉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轄區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
第二章 建賬分析
第四條??礦山企業自查上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舉報查實、移交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檢查礦山企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礦山企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礦山企業自查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舉報并經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并經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 ?礦山企業應對自查發現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清單化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六條??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化管理,全量匯總轄區礦山企業自查上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以及舉報查實、有關部門移送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明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礦井名稱、發現部門、發現時間、整改時限、跟蹤責任、驗收時間、驗收結果等內容。
定期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分析轄區礦山企業重大事故隱患類型、風險及原因,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七條??礦山企業對自查發現的、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責成調查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進行調查處理,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重大事故隱患調查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第八條??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舉報查實和移送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視情節牽頭調查或責成礦山企業調查,其中涉及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上級部門有明確調查處理要求的重大事故隱患,均由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調查。
第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調查應當按照《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執行。現場檢查發現的多個重大事故隱患,可以由一個調查組開展調查,并分別形成調查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調查報告應當在重大事故隱患調查組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對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隱患,調查結束后,應將追責問責情況抄送或報告移送部門。
第十條 ?調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礦山基本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情況、調查經過、重大事故隱患產生的經過及原因、認定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罰處理建議、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對礦山企業自查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礦山企業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的,免予處理;未制定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但礦山企業未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四章 督辦整改
第十三條 ?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以及舉報查實、移送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綜合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明確整改期限。
第十四條?對整改難度較高、整改工程量較多、整改期限較長、整改工作受外部因素制約較大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其他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屬地人民政府或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應明確督辦責任人、督辦措施,指導并督促礦山企業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定”原則,及時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備查,同時向轄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整改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應停止受威脅區域作業,評估危險程度,制定專項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應制作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懸掛在礦山醒目位置。警示牌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主要內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標和任務、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資金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七條??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確保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督促礦山企業制作懸掛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
第十八條??重大事故隱患限期未能整改的,礦山企業應于整改到期10日前向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期整改申請;礦山安全監察部門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延期申請同步向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報送。
第十九條??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定期研究解決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專人負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工作,監督礦山企業落實停產停建等監管監察指令。
第五章 驗收銷號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自查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礦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及時向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以及舉報查實、移送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礦山企業應及時向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提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申請,在接到整改驗收申請10日內,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人員對重大事故整改情況現場復核。
礦山安全監察部門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現場復核后5日內向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情況。
第二十二條??礦山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整改的,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論證結論決定是否劃定禁采區以及是否關閉。
第二十三條 ?對整改不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礦山企業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自查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自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
第二十五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以及舉報查實、移送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須經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
第二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經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復核或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抽查認定整改不合格的,責令礦山企業繼續整改,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組織驗收和履行銷號程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麗水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