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5-4367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文件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在重大隱患消除前跟蹤監管,并監督整改銷號。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分為六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責任分工、關鍵環節等。具體如下:
(一)全鏈閉環管理
1.建賬分析:礦山企業和監管部門需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清單化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等內容。監管部門需定期分析隱患類型、風險及原因,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2.調查處理:礦山企業自查發現的隱患需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調查,監管部門發現的隱患視情節由監管部門或責成企業調查。調查報告需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并提出追責問責和整改措施。
3.督辦整改:對整改難度大、工程量多或受外部因素影響的隱患,屬地人民政府或監管部門可掛牌督辦,明確督辦責任人和措施,確保整改到位。
4.驗收銷號:礦山企業自查隱患整改后需自行驗收,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隱患需由監管部門組織復核。整改不合格的,需重新整改并驗收。
(二)明確責任分工
1.礦山企業責任:對自查發現的隱患進行調查處理,落實整改措施;制定隱患警示牌,明確治理內容和責任人;嚴格落實停產停建指令,確保整改期間安全。
2.監管部門責任:全量匯總轄區礦山企業隱患信息,定期分析隱患情況;對檢查發現的隱患組織調查,提出處理建議;監督礦山企業整改,確保隱患按期銷號。
(三)緊盯關鍵環節
1.隱患排查:礦山企業需定期開展隱患自查,監管部門需加強執法檢查,形成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2.掛牌督辦:對整改難度大、影響范圍廣的隱患,可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確保整改到位。
3.追責問責: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轄區內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企業。
五、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孫先生
咨詢方式:0578-207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