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56322 | 文號 | 麗政發〔2025〕15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0-2025-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鄉村違法建設行為中應當拆除情形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鄉村違法建設行為中應當拆除情形的
指導意見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提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監管服務水平,維護鄉村建設秩序,根據《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簡稱鄉村違法建設行為),情節嚴重且違法行為人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拆除情形的認定工作。
二、具體情況
鄉村違法建設行為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情節嚴重: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重點是侵占永久基本農田、在生態保護紅線等保護區違法建設建(構)筑物的;
(二)超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進行建設,且不符合《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修訂)〉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5〕11號)相關合理誤差范圍的規定,超過部分拆除后不影響主體建筑安全的;
(三)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
(四)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存在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且無法取得相鄰建筑業主認可的;
(五)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影響的其他情形。
三、附則
(一)對涉及群眾基本居住需求、歷史遺留問題復雜、拆除可能引發重大社會風險的,應組織社會風險評估,審慎穩妥處置;
(二)本指導意見出臺后,法律法規對應當拆除的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指導意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